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9號原 告 趙偉晴 訴訟代理人 林季甫律師 被 告 朱國華 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國福 上列原告因被告朱國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朱國華、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朱國華所涉業務過失傷害,因原告撤回告訴,由本院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566 號判決諭知不受理,依上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駁回,並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逸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