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號原 告 朱振文 被 告 陳又鳴 被 告 陳培元即鑫順發商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4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