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智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智簡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俊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續字第146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05 年度審智易字第20號),本院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俊福犯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之侵害商標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張俊福明知其前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如附表所示具有「阿里巴巴」字樣、且指定使用於甩餅、餡餅類商品或小吃店之商標,均經阿里巴巴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阿里巴巴公司)向智財局提出異議,智財局則陸續於民國100 年至103 年11月28日,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評定書認定上揭商標與如附件所示商標權人阿里巴巴公司之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阿里巴巴的廚房ALIBABA'S KITCHEN 」商標均有中文「阿里巴巴」字樣,近似程度不低,又指定使用於具相當程度類似之商品,相關消費者有可能誤認二商標之商品為同一來源、或誤認二商標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情事,因而撤銷上揭商標之註冊。嗣張俊福不服附表編號1 之商標異議審定處分,向經濟部提起訴訟,經濟部以101 年1 月17日經訴字第10106100350 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張俊福不服上開訴願處分,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行政訴訟,經該法院以101 年度行商訴字第29號判決駁回張俊福之訴,張俊福復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1 年度裁字第2104號裁定駁回上訴,於101 年10月11月確定。 (二)張俊福明知上情,竟未得阿里巴巴公司之同意,仍為行銷目的,在攤車招牌使用與上開阿里巴巴公司註冊商標近似之「喇度阿里巴巴甩餅」商標,並於104 年年初某不詳時間起,在臺北市士林夜市陽明戲院前,利用上開攤車販售與阿里巴巴公司所販售之同一甩餅等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其為阿里巴巴公司商品之虞。嗣因阿里巴巴員工於同年8 月間行經上址而知悉上情,張俊福於104 年8 、9 月間始將「喇度阿里巴巴甩餅」商標更換成「巴巴甩餅」資以區隔。 (三)案經阿里巴巴公司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張俊福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105 年度審智易字第20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2頁背面),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智財局商標異議審定書、智慧財產法院101 年度行商訴字第29號行政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裁字第2104號裁定、「喇度阿里巴巴甩餅」攤車照片1 張附卷可稽(見2988號他字卷第30至31頁、第53至59頁、、第77頁、第29頁),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為前開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張俊福所為,係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係犯商標法第95條第3 款之侵害商標權罪。又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單純一罪而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5085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因附表編號1 商標近似事件,於101 年10月11日已由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是被告於104 年年初某不詳時間起至104 年8 、9 月間始更新註冊商標時止,基於同一侵害商標權之犯意,於密集之時間、地點,以相同手段侵害上揭商標權法益,其行為難以個別區分,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合而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單一之侵害商標權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張俊福有侵占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足徵其素行尚可,其經營攤車食品及相關商品販賣之負責人,明知「喇度阿里巴巴」商標因與告訴人阿里巴巴公司向智慧財產局聲請註冊之「阿里巴巴的廚房ALIBABA'S KITCHEN 」之商標圖樣近似,而遭智慧財產局撤銷註冊,且如附表編號1 之商標後續行政爭訟程序皆遭駁回確定,復申請使用如附表編號2 至4 之相類似商標亦遭智慧財產局撤銷,竟仍於104 年初至104 年8 、9 月間繼續在士林夜市陽明戲院前擺設之攤車上使用「喇度阿里巴巴甩餅」商標之行為顯係侵害告訴人商標權法益,且對外公開販售,造成商標權人商品於市場上未能彰顯其價值及商機損失,所為非是,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賠償新臺幣9 萬元,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收據各1 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8頁、第24頁),堪認尚有悔意,兼衡被告犯罪主觀動機、目的、客觀犯罪手段、規模、所生危害,暨其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還是阿里巴巴甩餅商行的負責人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3頁正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並勉其自新。 (三)緩刑: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且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且依約賠償給付9 萬元,堪認尚有悔意,參酌被告前開犯行應僅係因一時失慮始誤蹈法網,是應毋庸以刑之執行達到教化其反社會行為之目的,且本院信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皆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用勵自新。 (四)不予沒收之諭知: 1、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總統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增列第五章之一「沒收」,並修正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同時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是則本案關於沒收之諭知,即應適用裁判時之刑法中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 2、查被告攤車上使用之「喇度阿里巴巴甩餅」招牌並未扣案,且被告於104 年9 月後已更換並註冊商標「巴巴及LADU設計圖BABA HOMEMADE ROLL」,有被告提出識別形象廣告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各1 份附卷可資(見2988號他字卷第86頁、第89至90頁),足認「喇度阿里巴巴甩餅」招牌已拆除不再使用,又無證據證明現尚存在,應無再侵害告訴人商標權之虞,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本案對被告科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以規制其違法行為,就上開「喇度阿里巴巴甩餅」招牌之沒收,誠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5條第3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九庭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5條 (罰則)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附表: ┌──┬─────┬─────────────┬──────────────┐ │編號│註冊/ 審定│撤銷註冊之智財局商標異議審│ 商標異議審定書主文內容 │ │ │號 │定書文號 │ │ ├──┼─────┼─────────────┼──────────────┤ │ 1 │00000000 │100 年10月13日(100 )智商│第00000000號「喇ㄌㄚˇ度阿里│ │ │ │40052 字第10080476340 號(│巴巴甩餅LADU ALIBABA ROTY 及│ │ │ │見2988號他字卷第45至48頁)│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 ├──┼─────┼─────────────┼──────────────┤ │ 2 │00000000 │100 年10月25日(100 )智商│第00000000號「喇度阿里巴巴 │ │ │ │00438 字第10080505460 號(│LADU ALIBABA及圖商標之註冊應│ │ │ │見2988號他字卷第49至52頁)│予撤銷」 │ ├──┼─────┼─────────────┼──────────────┤ │ 3 │00000000 │100 年11月30日(100 )智商│第00000000號「喇ㄌㄚˇ度阿里│ │ │ │40075 字第10080581290 號(│巴巴 LADU ALIBABA ROTY及圖」│ │ │ │見2988號他字卷第40至44頁)│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 ├──┼─────┼─────────────┼──────────────┤ │ 4 │00000000 │102 年3 月27日(102 )智商│第00000000號「喇ㄌㄚˇ度阿里│ │ │ │00349 字第10280120720 號(│巴巴LADU ALIBABA ROTY 及圖」│ │ │ │見2988號他字卷第36至39頁)│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 ├──┼─────┼─────────────┼──────────────┤ │ 5 │00000000 │103 年11月28日(103 )智商│第00000000號「喇ㄌㄚˇ度阿里│ │ │ │00438 字第10380622650 號(│巴巴風情及LADU設計圖」商標之│ │ │ │見2988號他字卷第32至35頁)│註冊應予撤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