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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95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95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偉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1193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105 年度審易字第1654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潘偉銘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殘渣袋伍只(內均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秤重)均沒收銷燬,扣案之燈泡吸食器壹個、分裝匙參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 行、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3 所載「吸食器3 個」應均更正為「燈泡吸食器1 個」。

㈡證據部分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 紙、被告潘偉銘於本院民國105 年10月8 日訊問時所為之自白。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潘偉銘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屬自戕行為,未侵害他人權益,然其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後,猶無法戒絕毒癮革除惡習,再犯本案,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因前案所受之觀察、勒戒而記取教訓,惟念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刑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又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及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105 年7 月1 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定於同年7 月1日施行,屬刑法沒收章節之特別規定,依上開規定,法院於105 年7 月1 日起所為之判決,就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應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縱犯罪行為人行為時間為105 年7 月1 日前者亦同。查本件扣案之殘渣袋5 只(內均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秤重),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依甲基安非他命檢測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反應,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紙及檢驗照片1 幀附卷可考(參見偵查卷第16頁、第18頁),既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內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均無法與殘渣袋完全析離,故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之燈泡吸食器1 個、分裝匙3 支,均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950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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