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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719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字第71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瑞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緝字第948 號、第949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朱瑞德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朱瑞德為誠豐生化科技公司(設桃園縣○○市○○路00號1號,下稱誠豐公司)負責人,屬於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誠豐公司於民國102 年1 月7 日至102 年3 月25日,與如附表所示之公司間並無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接續虛偽開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共52張,總計銷售金額新臺幣(下同)11,676,128元,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並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使用,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共11,676,128元。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瑞德(下稱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評議,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製作不實統一發票,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稅捐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認,復有誠豐公司稅籍資料、委託書、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變更登記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清冊)、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申報書查詢、采盟材料開發有限公司涉嫌取具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暨附件、全國營業人網路申報報繳紀錄申報IP明細表、財政部國稅局關於誠豐公司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相關稽查報告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統一發票,依營業稅法第32條之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證,亦即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被告為誠豐公司負責人,屬於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就附表所為,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其他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其犯罪目的亦屬單一,且反覆為之,而所侵害者乃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故在刑法評價上,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其就如附表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審酌被告不思正當經營,竟違反誠信原則,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所為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影響交易秩序,亦損及稅捐機關稽徵審核稅額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甚鉅,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惟念犯後坦承,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梨雯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號│營業人名稱├──┬──────┬─────┼──┬──────┬─────┤
 │  │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新臺幣) │(新臺幣)│
 ├─┼─────┼──┼──────┼─────┼──┼──────┼─────┤
 │1 │祥毅國際有│ 19 │  3,768,000 │  188,400 │ 19 │  3,768,000 │  188,400 │
 │  │限公司    │    │            │          │    │            │          │
 ├─┼─────┼──┼──────┼─────┼──┼──────┼─────┤
 │2 │品穎企業有│  3 │    904,800 │   45,240 │  3 │    904,800 │   45,240 │
 │  │限公司    │    │(起訴書誤載│          │    │(起訴書誤載│          │
 │  │          │    │為904萬800元│          │    │為904萬800元│          │
 │  │          │    │,更正之)  │          │    │,更正之)  │          │
 ├─┼─────┼──┼──────┼─────┼──┼──────┼─────┤
 │3 │優勢網訊科│ 17 │  3,092,000 │  154,600 │ 17 │  3,092,000 │  154,600 │
 │  │技有限公司│    │            │          │    │            │          │
 ├─┼─────┼──┼──────┼─────┼──┼──────┼─────┤
 │4 │聯通國際實│  3 │    697,600 │   34,880 │  3 │    697,600 │   34,880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5 │匯楊有限公│  1 │    265,147 │   13,257 │  1 │    265,147 │   13,257 │
 │  │司        │    │            │          │    │            │          │
 ├─┼─────┼──┼──────┼─────┼──┼──────┼─────┤
 │6 │全正陽企業│  3 │    678,000 │   33,900 │  3 │    678,000 │   33,90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7 │寶瑞興業股│  4 │  1,835,581 │   91,779 │  4 │  1,835,581 │   91,779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8 │采盟材料開│  2 │    435,000 │   21,750 │  2 │    435,000 │   21,750 │
 │  │發有限公司│    │            │          │    │            │          │
 ├─┴─────┼──┼──────┼─────┼──┼──────┼─────┤
 │總計          │ 52 │  11,676,128│  583,806 │ 52 │11,676,128  │  583,806 │
 └───────┴──┴──────┴─────┴──┴──────┴─────┘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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