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 年度審附民字第101號
- 原告
- 許德興
- 訴訟代理人
- 徐豪駿 律師
- 被告
- 高振盛
- 被告
- 磐石聯合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仙桂
- 被告
-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銘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137 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