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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王伯文陳彥宏李育仁

                 105 年度審附民字第101號

原告
許德興
訴訟代理人
徐豪駿 律師
被告
高振盛
被告
磐石聯合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仙桂
被告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137 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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