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智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謀 選任辯護人 高奕驤律師 何依典律師 被 告 富禾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恩德 選任辯護人 陳榮宗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17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顏逸瑜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五年度智訴字第四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為使 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