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訴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智訴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建謀
- 選任辯護人
- 高奕驤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何依典律師
- 被告
- 富禾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趙恩德
- 選任辯護人
- 陳榮宗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17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顏逸瑜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五年度智訴字第四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