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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李郁屏

原告
法商樺榭菲力柏契出版社 (Hachette Filipacchi Presse,S.A. )
法定代理人
龐貝司(Fabrice A. Plaquevent)
訴訟代理人
李維峻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嘉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複代理人
鄭耀誠律師
被告
翡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昭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律師
被告
成功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松碧
被告
時時樂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逢椿

上列被告因本院lO4 年度智易字第15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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