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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8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高雅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7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祿揚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信亦
被告
舒活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廷威
選任辯護人
陳欽賢律師
被告
伸富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益禧
被告
允菱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惠君
被告
大群環控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施繼昌
被告
易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簡安江
被告
象群電器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美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872 號、16278 號、99年度偵字第5236號、5728號),本院經訊問被告等後,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99年度訴字第163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祿揚實業有限公司、舒活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伸富企業有限公司、允菱科技有限公司、大群環控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易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象群電器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均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各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如下:被告謝揚盛與郭淑妹(另經本院判決)為夫妻,因謝揚盛係宏錦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下稱宏錦技師事務所)負責人,於民國97年10月間起陸續承包中央研究院化學研究所(下稱化學所)「前棟大樓空調系統汰換工程」及物理研究所(下稱物理所)「無塵室辦公室空調工程案」(預算新臺幣『下同』258 萬元)、「直膨變頻中央空調設備案」(預算356 萬元)、「窗型變頻冷暖氣機案」(預算410 萬元),3 項採購案合計規劃設計費9 萬8,000 元、「空調節能改善工程(含TAB 工程)案」(預算285 萬元及24萬3600元、規劃設計費9 萬8,000 元)等空調工程案工程規劃、設計、審標、監造、驗收等業務,係為中央研究院處理事務;郭淑妹係宏錦技師事務所之會計,李進祿(另經本院判決)則為謝揚盛之姊夫;陳信亦(另為緩起訴處分),係祿揚公司掛名負責人;郭廷威(另經本院判決)係舒活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舒活公司)負責人郭錫文之子,亦為該公司研發部經理,綜理舒活公司內部業務;黃正中、王志惠(2 人均另為緩起訴處分)分別係舒活公司業務部、製造部經理;莊棟茗(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台灣日立綜合空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日立公司)特殊空調部課經理;柯宜松(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允菱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允菱公司)實際負責人、陳招榮(另為緩起訴處分)則為該公司員工。林益禧(另為緩起訴處分)係伸富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伸富公司)之負責人;楊美玲(另為緩起訴處分)係象群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施繼昌(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大群環控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群公司)負責人;簡國昌(另為緩起訴處分)係易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泰公司)實際負責人,邱俊銘(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及郭士瑋(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大群公司員工。緣謝揚盛、郭淑妹與李進祿等人,為遂行其承攬相關工程之施工、採購,而為下列犯行:

㈠中研院化學所部分:中央研究院化學所於97年11月6 日辦理「前棟大樓空調系統汰換工程」之委託技術服務案招標,由謝揚盛所領導之宏錦技師事務所得標,謝揚盛取得規劃、設計、審標、監造、驗收之權,97年12月23日辦理工程招標,預算1,700萬元,底價1,650 萬元。謝揚盛與有意投標承作之宥騰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志邦商議,雙方擬於宥騰公司得標後,由謝揚盛負責工程施作分配之安排。謝揚盛為避免投標廠商不足3 家而流標,另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於該標案開標前數日,分別要求無投標意願之柯宜松、莊棟茗分別出借允菱公司、台灣日立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謝揚盛、郭淑妹、莊棟茗、柯宜松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謝揚盛要求柯宜松投標時,將投標總價超出此某一價格,柯宜松依謝揚盛之意,書寫投標文件,備齊投標資料,命陳招榮持投標文件與資料,向郭淑妹取拿押標金支票85萬元後,附於招標文件中至中研院化學所投標。莊棟茗部分,則由郭淑妹提供其所書寫之投標文件、標價等資料給莊棟茗攜回公司蓋印大小章,並未檢附押標金方式投標配合投標,使上開標案在形式上出現有三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外觀,不至發生流標結果。開標當日計有誼開公司、宥騰公司、台灣日立公司、一享冷凍空調有限公司、允菱公司等5 家參標,謝揚盛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明知上開標案有其安排之陪標廠商允菱公司、台灣日立公司,對於上開陪標廠商為違背法令之之審查,使其等得以進入決標,開標結果由誼開公司以最低價1,595 萬元得標,宥騰公司未得標而未得逞。

㈡中研院物理所部分:謝揚盛以9 萬8,000 元價格取得中研院物理所之「無塵室辦公室空調」、「窗行變頻冷暖氣機」、「直膨變膨中央空調設備採購」等工程之規劃設計,並協助審標、重點監造及驗收等業務,為下列犯行:

⒈無塵室辦公室空調工程案:於開標前幾天,透過莊棟茗引薦,莊棟茗、謝揚盛、郭淑妹、李進祿則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謝揚盛、李進祿一同前往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之伸富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伸富公司)與負責人林益禧洽談借牌投標事宜,雙方協議由謝揚盛自行處理投標文件、派人投標及支付押標金等,另支付伸富公司3 %借牌費及5 %營業稅費用後,林益禧則基於借牌之犯意,同意借牌。該案於97年12月18日辦理第一次公開招標,計有長頂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長頂公司)、銘台電機有限公司(下稱銘台公司)、國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仲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伸富公司等5 家廠商投標,該次因全部廠商未檢附謝揚盛要求之提供規格對照表,均遭判定以規格不符為由宣佈流標,其中長頂公司江長叡當場質疑並未有規格不符情形,要求依程序開標,遭吳喜成與謝揚盛否決。流標後,伸富公司投標資料由李進祿於97年12月19日簽名領回,於97年12月30日辦理第2 次公開招標,剩長頂公司、銘台公司及伸富公司等3 家廠商投標,上開標案在形式上出現有三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外觀,不至發生流標結果。謝揚盛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明知上開標案有其安排之借牌投標廠商伸富公司,對於伸富公司為違背法令之審查,使伸富公司得以進入決標,以175 萬7,600 元得標,然因低於底價八成,故需提出說明書,亦由謝揚盛配偶郭淑妹以電腦繕打後交給李進祿。謝揚盛明知祿揚公司為其操控,依法不得承做該工程,仍對伸富公司提出之送審文件為違背法令審查,致祿揚公司得以承包此工程。本案於98年6月11日驗收通過。98年7 月2 日、7 月21日,中研院將工程款175 萬7,600 元、履約保證金25萬8,400 元及押標金9 萬元,分別匯入伸富公司於永豐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林益禧將工程款扣除購買本案冷氣設備51萬9,950 元及借牌之管銷費用後,於98年7 月8 日將剩餘工程款114 萬9,770 元以現金方式領出交給謝揚盛與李進祿,98年7 月23日將履約保證金及押標金共34萬8,400 元以轉帳方式匯入郭淑妹不知情之同學潘靜霓於永豐銀行松山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內,再由潘靜霓轉交給郭淑妹。

⒉「直膨變頻中央空調設備案」:該案於開標前,無人投標,謝揚盛為避免流標,謝揚盛復承同一犯意,向無投標意願之舒活公司黃正中配合投標,黃正中因謝揚盛之要求,基於借牌給謝揚盛之犯意,依照謝揚盛要求,自行籌措押標金與公司證件,再由謝揚盛交付其他投標文件,由黃正中於97年12月26日前某時許,前往中研院物理所投標,該案於97年12月26日辦理開標,因僅舒活公司1 家參標,未達3 家流標,即未再公告招標。

⒊「窗型變頻冷暖氣機案」:「窗型變頻冷暖氣機案」之設計為購買設備,不含安裝方式進行招標。謝揚盛為取得該標案,與李進祿共同基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由李進祿於97年12月1 日前某時許,向象群公司負責人楊美玲借牌,楊美玲為幫助李進祿創業取得標案,基於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同意借牌給李進祿、謝陽盛等人。因謝揚盛、李進祿身邊無資金可供運用,要求楊美玲提供押標金,楊美玲不諳業界借牌給他人,本身無需提供押標金之慣例,因而提供押標金及相關文件給李進祿投標。惟投標前僅有2家投標,謝揚盛與李進祿未經伸富公司負責人林益禧同意,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蓋用該公司印章,偽造該公司文件,並以該公司名義冒牌投標。該案於97年12月26日開標,計有象群公司、伸富公司及榮展公司等3 家廠商投標,惟謝揚盛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明知上開標案有其安排之借牌投標廠商與由其指使冒標之人投標,對於上開陪標及冒標廠商為違背法令之審查,使其等得以進入決標,且因建議底價由謝揚盛提供,由楊美玲所屬象群公司以329 萬7,000 元得標,嗣後完成驗收。

⒋中研院物理所「空調節能改善工程(含TAB 工程)案」緣98年5 月間中研院物理所辦理「空調系統節能改善工程」(預算285 萬元)及「空調系統節能改善TAB 工程」(預算24萬3,600 元),其施作順序為先完成節能改善工程後,再進行TAB 工程(即節能效果之測試、調整及平衡工作,並出具節能改善評估報告),98年5 月22日下午中研院物理所辦理「空調系統節能改善TAB 工程」第1 次開標,以公開取得計畫書或報價單方式進行評選,因僅大群公司1 家投標而流標,5 月26日下午第2次開標,採限制性招標,仍僅大群公司1 家投標,並議價得標;另TAB 工程能否執行順利,端視「空調系統節能改善工程」廠商配合,因此,大群公司負責人施繼昌與其職員郭士瑋共同基於借牌之犯意聯絡,由施繼昌遂向易泰公司實際負責人簡國昌借用易泰公司名義,於98年5 月26日上午參加中研院辦理之「空調系統節能改善工程」開標,並於投標前幾天指派公司員工郭士瑋至桃園市向簡國昌拿取易泰公司大小章,交由大群公司不知情會計詹佳慧在投標文件蓋印,復於98年5 月25日自大群公司於聯邦銀行和平分行000000000000帳戶開立15萬元押標金支票,相關投標文件均由大群公司人員填寫彌封後,再交由郭士瑋拿至中研院投標,最後由易泰公司以268 萬8,000 元得標,事後亦由大群公司人員填寫契約書。

二、被告祿揚公司雖於102 年8 月5 日辦理解散登記,惟其前實際負責人即被告謝揚盛、李進祿等人之犯罪行為係在被告祿揚公司解散登記前,而被告易泰公司雖於103 年12月31日經辦理解散登記,惟其前實際負責人即被告簡國昌之犯罪行為係在被告易泰公司解散登記前,依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本案受刑事審判及處罰,應屬於清算範圍內之事務,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被告祿揚公司及被告易泰公司於此視為尚未解散,仍應依法處罰。

三、本件證據如下:

㈠允菱公司由柯宜松之借牌給謝揚盛投標之部分,有:柯宜松與陳招榮之自白、被告謝揚盛與被告郭淑妹之自白。

㈡伸富公司由林益禧借牌給謝揚盛之部分,有林益禧、被告謝揚盛、莊棟茗、郭淑妹之自白及證人潘靜霓之證詞。

㈢大群公司負責人施繼昌向易泰公司實際負責人簡國昌借牌部分,有施繼昌之自白、簡國昌之證述、郭士瑋之證述、邱俊銘之證詞。

㈣易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簡國昌借牌給大群公司負責人施繼昌部分,有簡國昌之自白、施繼昌之證述、郭士瑋之證述、邱俊銘之證詞。

㈤舒活公司借牌給謝揚盛投標部分,有黃正中之證述、被告謝揚盛之自白、被告郭廷威之證述。

㈥象群公司負責人楊美玲借牌給被告李進祿、謝揚盛等人投標,有楊美玲及游象墩之證述、被告李進祿之自白、楊美鈴之筆記本資料。

四、被告祿揚公司、舒活公司、伸富公司、允菱公司、大群公司、易泰公司、象群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罪,被告祿揚公司、舒活公司、伸富公司、允菱公司、大群公司、易泰公司、象群公司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 項之罰金。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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