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23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金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聲沒字第189 號,原偵查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5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金城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8 樓品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品皇公司)負責人,從事進口寵物鳥飼料買賣,詎被告於民國103 年1 月15日、103 年2 月10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五堵分關報運進口比利時製動物飼料「"VERSELE-LAGA"PET FOOD」各1 批(報單編號分別為AW/BC/02/VE22/8006、AW/03/A189/0338 ),分別為12685.32公斤、15994 公斤,通關時遭檢驗出其內混含有大麻種子,經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及動植物防疫局基隆分局檢驗,檢出部分大麻種子具發芽能力,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1 月29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57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報單編號分別為AW/BC/02/VE22/8006、AW/03/A189/033 8之動物飼料「"VER SELE-LAGA"PET FOOD 」,合計5,894 包,重約7,145 公斤,經農委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及法務部調查局採樣鑑定後,檢出含有具發芽能力之大麻種子,此有農委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函文暨所附農委會種子檢查室種子室內檢查報告表、大麻種子檢出數量及具發芽能力種子數量檢測結果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可參。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第二級毒品係指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附表二所列之相類製品而言,未包括大麻種子,而大麻種子固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惟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14條之規定,不得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轉讓及持有,自屬違禁物。 三、被告上開品皇公司負責人,而品皇公司分別於103 年1 月15日、103 年2 月10日先後向關務署基隆關五堵分關報運進口比利時製動物飼料「"VERSELE-LAGA"PET FOOD」各1 批(報單編號分別為AW/BC/02/VE22/8006、AW/03/A189/0 338),分別為12685.32公斤、15994 公斤,通關時檢驗出其內混含有大麻種子而遭扣案,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1 月29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576 號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進口報單、基隆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偵字第576 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5,354 包動物飼料(總重6,794 公斤),分別送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檢驗,均檢出具發芽能力之大麻種子,檢驗並發現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二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並將上開扣案物經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鑑驗,附表一報單項次第6 、10項之動物飼料所挑選出之大麻種子,將之全部研磨萃取DNA 後,經比對種子外部型態與檢測核及葉綠體DNA 片段序列,確認應為大麻種子無誤,有法務部調查局103 年10月22日調科壹字第10303408920 號鑑定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103 年7 月10日防檢基植字第1031520646號函暨函附大麻種子檢出數量及具發芽能力種子數量檢測結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103 年8 月22日農特植字第1033604437號函暨函附DNA 鑑定結果在卷可考,足認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5,354 包動物飼料中確實混含大麻種子在內無訛,揆諸前開說明,為違禁物,應予沒收,又依現有技術,難以將所有大麻種子與外包裝及其他內容物完全析離,自應將外包裝及內容物一併宣告沒收。另鑑驗損耗之大麻種子,既已用罄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至大麻種子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此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2 項、第14條第2 項、第4 項將運輸、販賣、持有、轉讓大麻種子罪獨立於運輸、販賣、持有、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加以規範乙節,觀之甚明,故大麻種子並非第二級毒品大麻,自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誤引此條文作為聲請依據,固有未合,應予更正,然該等扣案物應予沒收之旨,並無不合,本院自不受聲請書中誤載法條之拘束,應逕適用正確之條文,附此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540 包動物飼料(總重351 公斤),經送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檢驗,雖檢出內含大麻種子,且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二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並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鑑驗,將之全部研磨萃取DNA 後,經比對種子外部型態與檢測核及葉綠體DNA 片段序列,確認應為大麻種子,惟所檢出之大麻種子,經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試驗結果,並不具發芽能力,有法務部調查局103 年10月2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103 年7 月10日防檢基植字第1031520646號函暨函附大麻種子檢出數量及具發芽能力種子數量檢測結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103 年8 月22日農特植字第1033604437號函暨函附DNA 鑑定結果在卷可考,不具發芽能力之大麻種子,已失其違禁物性質,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要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附表一】 ┌──────────────────────────────┐ │進口報單編號:AW/03/A189/0338 │ ├──┬──────────────────┬───┬────┤ │報單│貨 物 名 稱 、 牌 名、規 格 │重 量│數 量 │ │項次│ │(公斤)│(包) │ ├──┼──────────────────┼───┼────┤ │ 1 │V/L Prestige Premium Canaries 1KG │1,200 │1,200 │ ├──┼──────────────────┼───┼────┤ │ 5 │V/L Prestige Australian Parakeet │2,000 │2,000 │ │ │Loro Parquw Mix 1KG │ │ │ ├──┼──────────────────┼───┼────┤ │ 6 │V/L Prestige Australian Parakeet │2,400 │960 │ │ │Loro Parquw Mix 2.5KG │ │ │ ├──┼──────────────────┼───┼────┤ │ 10 │V/L Prestige African Parakeet Loro │1,194 │1,194 │ │ │Parquw Mix 1KG │ │ │ ├──┴──────────────────┼───┼────┤ │合 計│6,794 │5,354 │ └─────────────────────┴───┴────┘ 【附表二】 ┌─────────────────────────────┐ │進口報單編號:AW/BC/02/VE22/8006 │ ├──┬──────────────────┬───┬───┤ │報單│貨 物 名 稱 、 牌 名、規 格 │重 量│數 量│ │項次│ │(公斤)│(包)│ ├──┼──────────────────┼───┼───┤ │ 1 │V/L Exotic Fruit Mix 600GM │216 │360 │ ├──┼──────────────────┼───┼───┤ │ 2 │V/L Exotic Light 750GM │135 │180 │ ├──┴──────────────────┼───┼───┤ │合 計│351 │5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