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92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美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5 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參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美霞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447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六合彩簽單3 張係被告當場賭博之器具,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情。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三、本院查: (一)被告莊美霞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4 年11月17日晚上8 時10分許為警查獲前某日起,以面交簽單方式,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之2 其所工作供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張元涼麵店內,向經營六合彩簽賭,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美」之成年女子下注簽賭六合彩3 次,賭博方式係以核對「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為依據,每注簽注金為新臺幣(下同)80元,簽中「3 星」者可得2 萬多元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由該女子所有,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嗣於104 年11月17日晚上8 時10分許,為警於上開地點查獲,並扣得六合彩簽單3 張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偵卷第4 頁反面、27-28 頁),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現場照片2張、扣案六合彩簽單照片3張在卷可查(偵卷第7-10、15-16頁),足認該等扣案物為刑法第266 條 第2 項所規定之當場賭博之器具,而為專科沒收之物無疑。 (二)被告因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5 年2 月1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以104 年度偵字第1447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扣案之六合彩簽單3 張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該等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