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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7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蔡守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7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建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建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忠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之網路擷取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為正當,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守訓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1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104年9月16日          │104年9月9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7051號│104 年度偵字第12045號 │
├─┬──┼───────────┼───────────┤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5 年度簡字第273 號  │104 年度審簡字第1242號│
│實├──┼───────────┼───────────┤
│審│判決│105年1月19日          │105年2月26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5 年度簡字第273 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1242號 │
│決├──┼───────────┼───────────┤
│  │確定│105年2月26日          │105年4月2日           │
│  │日期│                      │                      │
├─┴──┼───────────┼───────────┤
│是 否 得│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 年度執字第384 號  │105 年度執字第1953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74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