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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8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蘇琬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家進
選任辯護人
黃明展律師

      許丕駿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10日所宣示的判決中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的原本及其正本上,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佰壹拾陸元沒收」之記載、理由欄二、三關於「犯罪所得合計25萬516 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新臺幣貳拾伍萬零伍拾陸元沒收」、「犯罪所得合計25萬056 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這項規定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是以,如刑事裁判文字有前述顯然的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的原本及其正本上,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佰壹拾陸元沒收」之記載、理由欄二、三關於「犯罪所得合計25萬516 元」之記載,核與原判決附表所載之實際分得金額總數25萬056 元不符,則原判決的原本及其正本中上述2 個關於犯罪所得金額的記載,乃屬誤算。而此誤載,本不影響於全案的情節及判決的本旨。是以,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8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