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家進
- 選任辯護人
- 黃明展律師
許丕駿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10日所宣示的判決中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的原本及其正本上,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佰壹拾陸元沒收」之記載、理由欄二、三關於「犯罪所得合計25萬516 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新臺幣貳拾伍萬零伍拾陸元沒收」、「犯罪所得合計25萬056 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這項規定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是以,如刑事裁判文字有前述顯然的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的原本及其正本上,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佰壹拾陸元沒收」之記載、理由欄二、三關於「犯罪所得合計25萬516 元」之記載,核與原判決附表所載之實際分得金額總數25萬056 元不符,則原判決的原本及其正本中上述2 個關於犯罪所得金額的記載,乃屬誤算。而此誤載,本不影響於全案的情節及判決的本旨。是以,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蘇琬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