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德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國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被 告 王啟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28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陳紹瑜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