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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李世華趙彥強陳俞婷

原告
蔡慶璋
送達代收人
蔡慶元
被告
陳亭福
被告
廣益展木業有限公司
上1人法定代理人
吳佳修

上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簡上字第11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陳俞婷

                 書記官 蔡嘉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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