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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李世華趙彥強陳俞婷
  • 法定代理人
    吳佳修

  • 原告
    蔡慶璋
  • 被告
    陳亭福因本院106 年度交簡上字第11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   告 蔡慶璋 送達代收人 蔡慶元 被   告 陳亭福 廣益展木業有限公司 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修 上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簡上字第11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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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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