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0號
- 原告
- 林佳妮
- 被告
- 林錦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27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27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