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58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585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明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字第6818號、第7352號、第7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各款情形,檢察官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然僅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俾便及時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起訴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95年度臺上字第5401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1256號被告高明利所涉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 年6 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 月12日判決在案,有該案之審理筆錄及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而公訴人所為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06 年7 月3 日繫屬本院,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7 月3 日士檢清寒106 偵6818字第7342號函與所附追加起訴書在卷可按,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顯係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出,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依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