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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58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58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明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字第6818號、第7352號、第7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各款情形,檢察官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然僅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俾便及時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起訴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95年度臺上字第5401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1256號被告高明利所涉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 年6 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 月12日判決在案,有該案之審理筆錄及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而公訴人所為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06 年7 月3 日繫屬本院,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7 月3 日士檢清寒106 偵6818字第7342號函與所附追加起訴書在卷可按,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顯係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出,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依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585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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