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36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136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俊融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21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6年度審易字第2435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吳俊融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

⒈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103 年度毒偵字第17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更正為「103 年度毒偵字第1730號、第10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在臺北市○○區○○路00巷0號0 樓」後補充「住居處」。

⒊如起訴書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欄編號二所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增補為「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⒋被告吳俊融於本院民國106 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法院判決處刑後,仍不能戒絕毒品,再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所為固屬可議,惟念及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並考量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暨其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目前無業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常智提起公訴,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刑事第九庭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365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