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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1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1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毓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8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毓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高毓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簡字第18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19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高毓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
├──────┼────────┼────────┼────────┤
│  犯罪日期  │105 年7 月12日某│105 年7 月4 日22│                │
│            │時許            │時許            │                │
├──────┼────────┼────────┼────────┤
│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6 年度│士林地檢105 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233 號  │毒偵字第1704號  │                │
│號          │                │                │                │
├───┬──┼────────┼────────┼────────┤
│      │法院│   新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最  後│案號│106 年度簡字第18│105 年度審易字第│                │
│      │    │97號            │1918號          │                │
│      ├──┼────────┼────────┼────────┤
│事實審│判決│   106.04.06    │   106.05.10    │                │
│      │日期│                │                │                │
├───┼──┼────────┼────────┼────────┤
│      │法院│   新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確  定│案號│106 年度簡字第18│105 年度審易字第│                │
│      │    │97號            │1918號          │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6.05.06    │   106.09.05    │                │
│      │日期│                │                │                │
├───┴──┼────────┼────────┼────────┤
│  備    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16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