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3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3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家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家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朱家賢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127號、第147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6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朱家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
├──────┼────────┼────────┼────────┤
│            │105 年10月13日15│105 年10月18日15│                │
│            │時14分許        │時48分至51分許、│                │
│            │                │15時51分至53分許│                │
│  犯罪日期  │                │、15時55分至56分│                │
│            │                │許、15時57分許、│                │
│            │                │15時59分許、16時│                │
│            │                │46分許          │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5 年度│士林地檢106 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5706 號、│偵字第3847號    │                │
│號          │106 年度偵字第91│                │                │
│            │號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最  後│案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106 年度審易字第│                │
│      │    │127 號          │1479號          │                │
│      ├──┼────────┼────────┼────────┤
│事實審│判決│   106.04.10    │   106.08.17    │                │
│      │日期│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確  定│案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106 年度審易字第│                │
│      │    │127 號          │1479號          │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6.05.08    │   106.09.18    │                │
│      │日期│                │                │                │
├───┴──┼────────┼────────┼────────┤
│  備    註  │     已執畢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39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