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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69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蘇琬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6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區美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區美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區美華因詐欺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1 月18日送監執行,現在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7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區美華前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276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本院以105 年度湖簡字第83號判決判處應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5 年1 月18日入監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7 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16631 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6 年8 月1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 年7 月31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69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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