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簡附民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上字第1號 原 告 陳明君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被 告 黃嵩凱 被 告 富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審交簡上字第2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