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陳彥宏、陳孟皇、錢衍蓁
- 法定代理人江成房
- 原告邱麗珠
- 被告林清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邱麗珠 郭景郎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帥孝律師 被 告 林清順 源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成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審交訴字第6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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