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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彥宏錢衍蓁劉兆菊

原告
葉心綺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怡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偉琳律師
被告
正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典儒
被告
吳國瑞

上被告等因本院刑事庭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112 號業務過失傷害

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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