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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陳彥宏李育仁陳孟皇

原告
江健暉
被告
伊蝶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324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醫藥費、交通費、請假工時、慰撫金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此慰撫金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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