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7號原 告 黃春興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被 告 陳逸賢 巧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堂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審交訴字第3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