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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陳彥宏王伯文李育仁

  • 原告
    范文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范文興 楊愛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 律師 被   告 徐創龍 恆仲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銀川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審原交訴字第6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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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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