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7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77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恆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第1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恆助與告訴人黃天益前因丈量雨遮問題產生糾紛,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5 月11日11時15分許,前往告訴人黃天益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住所,徒手毆打告訴人黃天益,致告訴人黃天益受有臉部挫傷併開放性傷口、胸壁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林恆助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黃天益告訴被告林恆助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6 年12月20日調解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錢衍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