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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773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錢衍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77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恆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第1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恆助與告訴人黃天益前因丈量雨遮問題產生糾紛,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5 月11日11時15分許,前往告訴人黃天益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住所,徒手毆打告訴人黃天益,致告訴人黃天益受有臉部挫傷併開放性傷口、胸壁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林恆助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黃天益告訴被告林恆助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6 年12月20日調解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773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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