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9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987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戴明諳
孫偉飛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02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戴明諳、孫偉飛於民國106 年6 月13日8 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2 樓,參加安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前,因故發生口角,竟相互拉扯,被告孫偉飛並以拳腳毆打告訴人戴明諳,致告訴人戴明諳受有左眼鈍傷損傷、右上臂鈍傷等傷害,告訴人孫偉飛則受有右前臂手腕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戴明諳與孫偉飛均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戴明諳與孫偉飛相互提告,起訴書認被告2 人均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前段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2 人於107 年1 月16日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