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智易字第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智易字第2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淳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014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美女子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張淳涵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