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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智易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蘇昌澤

  • 被告
    張淳涵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智易字第2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淳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014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美女子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張淳涵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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