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智易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智易字第30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解詠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8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解詠麟明知「寒戰2 」影片,係安樂影片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並專屬授權告訴人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映公司)得在臺灣地區重製、租售、發行、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該視聽著作,非經告訴人華映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詎被告解詠麟竟基於非法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9 月28日9 時3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5 樓住處,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點閱「eyny」伊莉論壇、BT電影下載區之連結,利用「BT」軟體(為一種P2P 軟體,其下載之同時,依程式之通訊協定,會同時將使用者設定之指定電腦資料夾內之電磁紀錄透過程式上傳分享予其他使用者),擅自以下載並同時上傳之方式,重製並公開傳輸該視聽著作,而侵害告訴人華映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解詠麟所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公開傳輸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解詠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公開傳輸罪,上揭2 罪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刑事第九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