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86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86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政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297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士簡字第233 號),移由本院刑事普通庭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6 年度審易字第1422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劉政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柒捌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內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秤重)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06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 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378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 組(內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秤重)」。

㈡證據部分補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下同)106 年2 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被告劉政宏於本院106 年7 月21日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劉政宏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考,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屬自戕行為,未侵害他人權益,然其前因施用毒品犯行,先後經觀察、勒戒及判決處刑後,猶無法戒絕毒癮革除惡習,再犯本案,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因前案所受之觀察、勒戒及判決處刑而記取教訓,惟念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配偶懷孕、以修車為業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①白色透明結晶1 包(驗餘淨重0.0378公克)及②玻璃球吸食器1 組(內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秤重),業據被告供明均為其所有供本件施用毒品所剩及所用之物,且如①所載之扣案物及如②所載扣案物內之殘渣經警送鑑驗,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於106 年2 月15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存卷可考,如②所載之扣案物既沾有毒品,即難以析離,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如①②所載之扣案物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在培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864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