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729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玉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357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所涉強制罪部分,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為新北市○○區○○路00號2 樓之住戶,Shannen Stephanie Chen之父親則在上址1 樓經營「仕兆洗衣店」,雙方前已因該洗衣店機器運作聲響及洗劑氣味問題而有所糾葛。乙○○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晚上10時許,因認仕兆洗衣店夜間營業聲音吵雜,乃前往該洗衣店欲蒐證錄影,而與Shannen Stephanie Chen發生爭執,經Shannen Stephanie Chen通知社區保全員報警,由警員林昱廷、呂是德到場處理糾紛。詎乙○○於員警調處過程中,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有警員林昱廷、呂是德等人在場,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址仕兆洗衣店門口,對Shannen Stephanie Chen辱罵:「Fuck You」、「Shit」等穢語,而公然侮辱之。 二、案經Shannen Stephanie Chen告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資以認定事實之所有被告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對於證據能力均無爭執(見審易卷第17頁,本院卷第17、21至25頁),且所有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其為新北市○○區○○路00號2 樓之住戶,告訴人Shannen Stephanie Chen之父親則在其住處樓下經營仕兆洗衣店,雙方前因該洗衣店營業所生聲響及氣味問題有所糾葛,而其於上開時間前往該洗衣店欲蒐證錄影,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經告訴人報警,由警員林昱廷、呂是德到場處理糾紛,且其於員警調處過程中,有口出「Fuck You」、「Shit」等語之事實,坦認不虛(見本院卷第16、25頁),核與告訴人指訴(見他卷第81、82頁)、證人即到場警員林昱廷(見他卷第29至31頁,偵卷第14頁)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4 張(見他卷第38、39頁)、被告妻子王孺瑛之105 年12月2 日民事起訴狀影本及所附森泉灣社區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影本(見他卷第42至47、51至56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長安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見他卷第64頁)在卷可稽,首堪認定。 三、被告雖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意,辯稱:我是向警察吐苦水,因警察說他們沒辦法規勸洗衣店晚上10點關門,要找環保局才可以開罰,我聽到這句話就講了「Fuck」跟「Shit」,但我是針對事情,不是針對人,當時是告訴人先罵我「Fuck you」,我才回嘴,我當天有說我只是在罵我自己,我只是一時情緒控制不住,我沒有罵他云云。惟查: ㈠本件經本院當庭勘驗警員林昱廷案發時所攜帶之秘錄器錄影內容結果,乃見案發情節如下: 「(畫面時間22:22:01至22:23:07,影片係自22:21:59開始錄影)被告、告訴人、警員林昱廷及呂是德共4 人於22:21:59站在「仕兆洗衣店」外【擷圖1 】。22:22:01至22:22:05鏡頭拍攝到一名穿著深色連帽外衣之女子即告訴人及警員呂是德【擷圖2 】。 警員林昱廷:那這部分的話? 告 訴 人:我已經打烊了,我已經,我個人已經沒有在……嗯。 警員林昱廷:打烊了,所以,那你要關閉嗎? 告 訴 人:(點頭) (畫面時間22:22:06至22:22:16)鏡頭向右轉,拍攝到一名穿著紅色上衣之男子即被告,被告邊講話邊以右手比劃【擷圖3 、4 】,警員林昱廷也伸出左手比劃【擷圖5 、6 】。 被 告:你要不要看你自己的錄影?我來你才打烊,我不來你不打烊的啦。 警員林昱廷:好啦,那總歸。 被 告:Say something、Say something。 警員林昱廷:總歸而言。 被 告:Be honest。Ok? 警員林昱廷:好啦,好啦。 告 訴 人:……(聲音太小,無法辨明) (畫面時間22:22:17至22:22:23)被告聲音略顯急促,音量由中等逐漸變大,並將右手舉起指向自己胸口處【擷圖7 】,警員林昱廷伸出雙手安撫乙○○【擷圖8 】,並握住被告之右手【擷圖9 、10】,隨後又以左手搭在被告右肩處【擷圖11】。 被 告:Fuck you!Shit! 警員林昱廷:好啦,先生。 被 告:I fuck me 。I fuck me 。Just fuck me。Fuck me only。 警員林昱廷:先生,不要那麼激動好不好。 被 告:是喔。 (畫面時間22:22:23至22:22:42)警員林昱廷與將搭在被告右肩上的手移開,並與被告面對面的對話,被告雙手抱胸站著聽警員林昱廷講話【擷圖12、13、14】。 警員林昱廷:我先跟你講那他現在已經打烊了,他現在已經打烊了對不對,他現在已經打烊了。 被 告:我是來他才打烊的嘛。 警員林昱廷:對啦,他現在打烊了嘛。 被 告:我不來他不打烊嘛。 警員林昱廷:對啦,我我我懂我懂你的意思。他現在打烊了,那如果他持續有這個狀況、有這個噪音,那你也只能檢舉到環保局,然後請他們開罰啊。對不對? (畫面時間22:22:43至22:23:07)被告邊講話邊將原抱於胸口的雙手鬆開,並以手勢輔助其發言【擷圖15、16】,警員林昱廷與其對話,並告訴被告欲解決問題,應請求環保局開罰【擷圖17至20】。 被 告:他已經開罰十幾張了,我已經受不了,我這個已經routine 了,從去年8 月到現在了。 警員林昱廷:對,啊這個裁罰就是…… 被 告:已經半年多了都沒人幫我解決。 警員林昱廷:這是環保局的問題,這是環保局的。 被 告:環保局已經裁撤他,這個人又不是我們中華民國公民,戶籍在,戶籍在那個區公所,他連勞健保都沒有,就是這個樣子而已。」 此有本院刑事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及勘驗擷圖20張(見本院卷第33至54頁)附卷可按。 ㈡依上開勘驗結果及擷圖,案發時被告與告訴人相對而立,距離大約為仕兆洗衣店大門之寬度(推測約4 至5 公尺),被告向著告訴人陳述,警員林昱廷則立於二人中間調處(見擷圖1 至3 ,本院卷第33至37頁),又被告於向著告訴人連續訴說:「你要不要看你自己的錄影?我來你才打烊,我不來你不打烊的啦」、「Say something 、Say something 」、「Be honest 。Ok?」等語,而告訴人回以話語之後,被告隨即向著告訴人大聲喝叱:「Fuck you」、「Shit」等語,警員林昱廷並即安撫勸說被告:「好啦,先生」等語,由此情境語脈,已足見被告喝叱「Fuck you」、「Shit」等語,確實係針對告訴人所發,而證人林昱廷證稱:我在處理過程中,被告有對告訴人辱罵「I fuck you,You fuck me 」、「You shit」,這個我有聽到(見他卷第31頁)等語,顯見在場調處糾紛之警員當下之認知,亦係認被告在對告訴人口出惡語,在在可證被告所喝叱之「Fuck you」、「Shit」等語,係在詈罵告訴人無疑。 ㈢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祇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參照);又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5 號解釋參照)。本件案發地點係在仕兆洗衣店門口,乃人來人往之開放公共空間,此有現場照片(見他卷第38、39頁)在卷可徵,並已有前來處理糾紛之警員林昱廷、呂是德等人在場,被告於此詈罵告訴人,自足使多數人得以在場共見共聞,已符合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要件。 ㈣又按「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衡諸「Fuck You」、「Shit」等英文語彙,依社會通念及一般人之認知,相當於中文之「幹你」、「糞便」,乃係性別冒犯、性暗示及唾棄鄙視,實有不雅、輕衊之意,此對於遭謾罵之對象而言,自足以使其難堪而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本件被告之所以會口出此等言詞,乃係因告訴人父親經營洗衣店夜間營業所生之相鄰糾紛而有不滿所為,其既在與告訴人處於對立之狀態下,公然口出穢語,藉此表達不滿、詈責之意,顯有侮辱告訴人之意至明。 ㈤被告雖辯稱:我是向警察吐苦水,因警察說他們沒辦法規勸洗衣店晚上10點關門,要找環保局才可以開罰,我聽到這句話就講了「Fuck」跟「Shit」云云。然依上開本院勘驗秘錄器錄影內容結果,可知被告所述其向警抱怨及警員稱須尋環保局開罰云云,均係在被告已經喝叱「Fuck you」、「Shit」之後,於警員林昱廷對其安撫時始生之事,其此部分所辯,自非可採。被告雖又辯稱:是告訴人先罵我「Fuck you」,所以我才回嘴云云。然依上開勘驗結果,告訴人於被告喝叱穢語前所說話語,因聲音過小,已無法辨明,惟衡諸常情,一般人如欲罵人恆以大聲喝叱方式為之,應無聲音小到無法辨明之可能,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已難認屬有據;矧按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固得主張正當防衛,以為排除,但必其侵害確係發生於現在始有其適用,若侵害已成過去,則其加害行為即無正當防衛之可言(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44 號判決參照),則縱使告訴人真有先罵被告之情,於被告遭辱罵後,該侵害業已過去,自無從執此為阻卻違法之正當理由,所辯核不可採。至被告辯稱:我當下有說我只是在罵我自己云云。然依上開勘驗結果,被告固然於辱罵前揭穢語後,接著說「I fuck me 。I fuck me 。Just fuck me。Fuck me only」等語,然參照當時情境及證人林昱廷前述證詞,已不無讓人感覺係在繼續謾罵之嫌,縱如被告所稱係在表示罵自己云云,亦僅能認係被告在辱罵完告訴人之後,或知不妥而飾詞以圖轉圜而已。其此部分辯詞,亦無可採。 ㈥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核屬卸責之詞,不足信採。其犯行事證明確,應予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應成立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除前於98年間曾因酒後駕車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外,別無其他犯罪科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尚可,然其自承為大學畢業,竟未能以冷靜理性之方式處理相鄰關係之糾紛,而於他人在場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空間以極為不雅之穢語辱罵告訴人,且事後不認錯,未向告訴人表達歉意,未見悔意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犯罪時所受之刺激、與告訴人之關係、致告訴人受害之程度,及其開設電子公司從事寫軟體之工作,已婚無小孩之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梨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