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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莊明達陳紹瑜黃瀞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扎亞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鎮宇
上訴人
即被告
鈜亞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佑宸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李文健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3 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6 年度智附民字第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鎮宇、扎亞國際有限公司、鈜亞電子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等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即民國107 年4 月1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若逾期仍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第490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明 達

法 官 陳 紹 瑜

法 官 黃 瀞 儀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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