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52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俊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7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俊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黃俊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靖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 │ 犯 罪 日 期 │ 105年03月22日 │ 106年03月18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 │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67號 │字第1210號 │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97號│106年度審訴字第32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年05月16日 │ 106年07月11日 │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97號│106年度審訴字第327號│ │ │判 決├────┼──────────┼──────────┼──────────┤ │ │判 決│ 106年06月26日 │ 106年08月03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 │ │ │第3999號 │第4764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