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5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4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李郁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4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5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志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志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詹志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均已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上開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宣    告    刑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08.28 為警採尿回│105.05.15             │
│                │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5 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49 號          │第2087號              │
│                │                    │                      │
├───┬────┼──────────┼───────────┤
│      │        │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170號 │105 年度審易字第2272號│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      105.05.30     │      106.04.26       │
├───┼────┼──────────┼───────────┤
│      │        │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170號 │105 年度審易字第2272號│
│判  決│        │                    │                      │
│      ├────┼──────────┼───────────┤
│      │判    決│      105.07.01     │      106.06.12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5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
│                │第3373號            │3536號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47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