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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劉兆菊林靖淳邰婉玲

  • 原告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判字第51號聲 請 人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共   同 代 理 人 楊代華律師 吳峻亦律師 被   告 溫惠敏 徐文正 謝忠良 廖志成 上列聲請人等因告訴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5 日駁回再議之處分(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2712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而法院為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交付審判制度係監督「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權」之外部機制,法院僅在審查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是否正確,藉以防止檢察機關之濫權,是上揭條文所指「得為必要之調查」,僅以偵查中曾經顯現之證據為限,而不可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證以外之新證據資料,除認為不起訴處分書所載之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否則不宜率予裁定交付審判。 二、聲請人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下稱徐元智醫藥基金會)、徐旭東以「亞東技術學院於民國84年10月26日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予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新世紀公司),同意將亞東技術學院所有新北市板橋區新雅段1045、1045-1、1062-2、1062-3、1063、1064-1、1065-2地號等7 筆土地(下稱系爭7 筆土地),與相臨由遠東新世紀公司所有之新北市板橋區新雅段1019、1020、1020-2、1023、1023-2、1023-3、1024、1033、1034、1036、1037、1039、1040、1041、1042、 1043、1044地號等17筆土地(下稱系爭17筆土地;該17筆土地於100 年2 月18日合併為板橋區新雅段1019地號土地)共同進行開發,遠東新世紀公司遂以起造人身分,就系爭7 筆土地及系爭17筆土地,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建造執照,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85年6 月19日核發85板建字第680 號建造執照;嗣遠東新世紀公司於92年間進行組織調整,另行分割成立遠東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資源公司),並將系爭17筆土地連同建造執照移轉予遠東資源公司,遠東資源公司於97年間,將系爭17筆土地連同建造執照,出售予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揚建設公司),由遠揚建設公司出資興建遠揚加州住宅大樓(下稱遠揚加州住宅),於100 年1 月5 日竣工後,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遂於100 年6 月2 日准予核發 100 板使字第217 號使用執照;聲請人徐元智醫藥基金會於100 年8 月31日向遠揚建設公司購買遠揚加州住宅中之K 棟全棟房屋及地下層46個平面車位,作為亞東紀念醫院之醫護宿舍、圖書館及辦公室,亦即聲請人徐元智醫藥基金會於購買K 棟大樓前,未曾持有遠揚加州住宅之建築基地,亦未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被告徐文正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壹傳媒公司)所發行之壹週刊雜誌(下稱壹週刊)編輯,被告廖志成為壹週刊專案組副總編輯,被告謝忠良、溫惠敏前係壹週刊撰文記者。其等無視上開遠揚加州住宅興建背景,竟共同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溫惠敏、謝忠良於102 年7 月4 日出刊之第 632 期壹週刊,製作標題為『校地公益用地蓋豪宅,廉政署查徐旭東不法撈百億』、文章內容包括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不實報導,經壹週刊刊載、傳述、販售予不特定人,使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進而足以毀損聲請人2 人之名譽。因認被告4 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情,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一)被告徐文正、謝忠良部分:依被告溫惠敏所述,被告徐文正僅負責上開報導內容之排版及文字校對工作,未參與報導內容之撰寫,亦無更改實質內容之權限;而被告謝忠良就該報導未直接撰文,難認被告徐文正、謝忠良2 人客觀上有何虛捏內容而為報導之加重誹謗犯行,亦難認其等主觀上有何共同誹謗聲請人名譽之犯意。(二)被告溫惠敏部分:依證人即新北市議員廖裕德之證述,及廖裕德議員於101 年12月11日,在新北市議會第1 屆第4 次定期會第28次會議質詢內容、廖裕德議員提供予被告溫惠敏之背景資料內容、教育部相關函文,認被告溫惠敏辯稱上開報導內容係以廖裕德於新北市議會質詢內容為本,尚非虛妄;而被告溫惠敏就其發表報導內容所憑之證據資料,取得過程尚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有相當理由確定其為真正,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自難認有誹謗之故意。又被告溫惠敏向廖裕德索取議會質詢資料及教育部、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相關函文後,曾以電話就亞東技術學院違反私立學校法出具校地使用同意書予遠東新世紀公司,且同一校地做為申請學校升格之合法性爭議、該案廉政署偵辦進度及基金會、亞東技術學院、遠東新世紀公司就遠揚加州住宅建案分配比例等問題,訪問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局長、新北市政府政風處、教育部技職司司長、教育部新聞組、亞東技術學院人事室、遠東集團對外發言之總管理處胡小姐等機關查證,佐以被告溫惠敏曾調取遠揚加州住宅建案使用執照,確認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等24筆土地之起造人為遠東新世紀公司,而非亞東技術學院或聲請人徐元智醫藥基金會,則被告溫惠敏辯稱其所撰寫上述報導時,已採訪廖裕德議員,再電話訪問相關單位,始撰寫此篇報導,就報導內容已盡查證義務等情,非屬無據。另新北市政府證實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05 年2 月25日,繼續邀集新北市政府城鄉局、地政局、教育局、政風處開會,就廖裕德議員102 年質詢事項進行後續討論,而新北市政府政風處亦證實於102 年3 月14日曾接獲具名陳情函,已於102 年4 月12日函報法務部廉政署進行調查,並經法務部廉政署就公務員涉嫌圖利部分,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經比對上開證人廖裕德之證述及被告溫惠敏所提出之證據與報導內容均大致相符,難謂被告溫惠敏於採訪撰文時主觀上有毀損聲請人名譽之犯意。被告溫惠敏所為上述報導在『事實陳述』部分,主觀上有相當理由及資料確信其所指摘之『具體事實』為真,缺乏誹謗故意,而關於其『意見表達』部分,係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相關連的意見或評論,上開文字內容既係對於主觀上所認知之事實,提出相關聯之意見或評論,應認其不具有妨害名譽之主觀犯意,且此報導具有相當之公益性,與社會大眾福址有關,應屬可受公評之事,自可為合理之評論,縱然被告溫惠敏於意見表達所使用之文字稍嫌誇大,惟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應符合加重誹謗罪之阻卻違法事由,因認被告徐文正、謝忠良、溫惠敏罪嫌不足。(三)被告廖志成部分:被告徐文正、謝忠良、溫惠敏既經認非該當妨害名譽罪之主觀要件,非具有犯意聯絡之故意犯,被告廖志成即難與其等具有犯意聯絡,未具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而檢察官於103 年11月27日為不起訴處分時,內容已引用被告廖志成於偵查中之陳述,該不起訴處分書於103 年12月15日送達聲請人及代理人,並經聲請人聲請再議,是聲請人於105 年12月13日始對被告廖志成聲請再議,已逾告訴期間」等情,於106 年2 月13日以105 年度偵續三字第6 號、106 年度偵字第3029號,對被告徐文正、溫惠敏、謝忠良、廖志成4 人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一)被告廖志成部分:聲請人對於被告廖志成之不起訴處分理由,並未指出原檢察官之認定有何不當之處,空言謂不起訴處分有違我國司法實務之一貫見解,實不足採。(二)被告溫惠敏於系爭報導之採訪過程,除訪談證人廖裕德外,更電訪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政風處、教育部新聞組、教育部技職司司長、亞東技術學院人事室、遠東集團管理處等單位人員,足徵系爭報導非無查證,且其等復取得相關報導所需主管機關文件等資料後始為刊登,非無所本,新聞報導既無杜撰或不實,即無真正惡意之存在。原檢察官之認定經核無不合」等情,於106 年4 月5 日以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2712號處分書認再議無理由而駁回再議。該駁回再議之處分書於106 年4 月13日由聲請人之受僱人收受後,聲請人於106 年4 月20日委任楊代華、吳峻亦律師提出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續三字第6 號、106 年度偵字第302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2712號卷宗核閱屬實,故本件聲請程序係屬適法,核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徐元智醫藥基金會非遠揚加州住宅建築基地之原地主,任何人皆可至地政機關調閱土地謄本,被告等人於系爭報導指摘聲請人徐元智醫藥基金會養地牟利,如非明知聲請人非原地主而猶為不實指摘,即係故意迴避合理查證義務,仍有誹謗之不確定故意。 (二)被告等人雖提出教育部函文,作為已盡查證義務之依據;然該等函文未提及聲請人徐元智醫藥基金會曾為新北市板橋區新雅段土地所有權人,亦未提及亞東技術學院係在聲請人徐旭東擔任董事長期間,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予遠東新世紀公司,可見該等函文不足以作為系爭報導不實指摘聲請人徐旭東利用聲請人徐元智醫藥基金會養地牟利之依據。 (三)被告溫惠敏雖辯稱於系爭報導出刊前,曾向廖裕德查證,然廖裕德非實際參與遠揚加州住宅建案而有親身見聞之受訪者,被告溫惠敏不得僅憑廖裕德之爆料或廖裕德自行製作之資料,免除合理查證義務。被告溫惠敏自稱係在廖裕德於101 年12月11日在新北市議會質詢後,開始系爭報導之採訪工作,而系爭報導於102 年7 月2 日送印、102 年7 月4 日出刊,其間相隔7 個月,被告溫惠敏若有心查明真相,為何在7 個月期間,未主動採訪聲請人,可見所謂衡平報導僅徒具形式。 (四)檢察官未傳喚被告徐文正、謝忠良到庭並進行隔離訊問,反容任其等辯護人到庭了解案情及訊問重點後,再以書狀代替言詞陳述作為辯解,且被告徐文正、謝忠良於本案偵查中,屢經傳喚未到庭,卻未見檢察官拘提被告徐文正、謝忠良,顯有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之重大瑕疵。 四、經查: (一)壹傳媒公司發行之壹週刊於102 年7 月4 日出版第632 期雜誌第44頁至第48頁載有標題為「校地公益用地蓋豪宅,廉政署查徐旭東不法撈百億」,並有附表所示內容之報導(下稱系爭報導)等情,此有「壹週刊」第632 期雜誌之目錄、第44頁至第48頁刊登之系爭報導附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檢)102 年度他字第2487號卷第21頁至第24頁】,堪以認定。 (二)按言論自由具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培養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保障。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上之誹謗罪即屬對於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所加之限制,亦即該罪構成要件受保障言論自由權及憲法第23條之規範。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前段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實真實,始能免於刑責,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該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證明其言論內容是否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達到客觀之真實,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之檢驗,只要認行為人於發表言論時並非明知所言非真實而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排除於刑法第310 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因此,行為人就其指摘或傳述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憑之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即欠缺故意,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又刑法第311 條係關於「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著有解釋。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仍須符合刑法第311 條第3 款「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規定,始得據以阻卻違法。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0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系爭報導之內文係由被告溫惠敏撰寫一節,業經被告溫惠敏、廖志成陳述明確(見士檢102 年度他字第2487號卷第176 頁、103 年度偵續字第312 號卷第251 頁),並有系爭報導在卷可佐(見士檢102 年度他字第2487號卷第21頁)。惟被告溫惠敏於偵查中辯稱其撰寫系爭報導時,係由當時主管即被告謝忠良將與遠揚加州住宅建案相關公文交予其後,由其負責進行後續查證及報導,其確有向公文之相關單位進行查證,並獲知新北市議員廖裕德曾在議會公開質詢該建案,即前往採訪廖裕德,廖裕德向其表示確曾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等單位提供之公文書,就該建案進行質詢,並提供質詢資料予其,廖裕德自稱在質詢前已對質詢資料進行查證,相關單位亦未對廖裕德公開質詢內容提出異議;另其有自行向教育部、亞東技術學院、新北市政府政風處等單位進行查證,確認其取得相關公文之真實性,新北市政府政風處復證實確將該建案移送廉政署調查,其因此相信廖裕德質詢內容及相關公文資料屬實。又因遠揚加州住宅建案係由遠東新世紀公司建造,該建案用地原屬亞東技術學院或基金會名下,其認為學校或基金會名下土地不需繳稅,應作公益使用,不應興建住宅銷售,該建案涉及亞東技術學院師生及聲請人徐元智醫藥基金會之權益,其擔心財團利用基金會節稅,遂撰寫系爭報導。其在完成報導前,曾向聲請人徐元智醫藥基金會、徐旭東及亞東技術學院就報導內容進行查證,當時聲請人徐旭東在國外,遠東集團總管理處向其回應表示該案絕無不法,其遂在系爭報導記載遠東集團表明該建案絕無不法,作為衡平報導,其並無誹謗惡意等情(見士檢102 年度他字第2487號卷第176 頁、102 年度偵字第12042 號卷第243 頁至第244 頁、103 年度偵續字第312 號卷第232 頁至第233 頁、104 年度偵續二字第25號卷第70頁至第75頁)。 1.系爭報導內文之首以粗體字記載「遠東集團旗下公司在新北市捷運菁華地段,興建『遠揚加州』名宅,遭檢舉利用基金會和亞東技術學院養地避稅,再轉給旗下遠東新世紀公司,並委由同集團的營造公司蓋大樓,創造百億元利潤,但基金會卻只分得少數樓層,恐有掏空之嫌。另外,同基地原屬於學校名下的土地,也被查出違法開發,但新北市政府卻仍發放建照及使照,對此,廉政署已針對是否有官商勾結情形展開調查」等報導綱要,此有系爭報導在卷可稽(見士檢102 年度他字第2487號卷第21頁),自上開報導綱要與附表所示系爭報導之內文合併觀之,堪見系爭報導係質疑「遠東集團涉嫌利用旗下具有公益性質之學校、基金會持有土地,獲取減免繳交地價稅、房屋及營業稅等利益後,再將學校、基金會名下土地轉給旗下營造公司興建住宅出售獲利」,及「新北市政府在教育部發文提醒亞東技術學院提供土地興建遠揚加州住宅之程序違法後,仍對該建案核發使照,涉嫌違法」。 2.聲請人自陳遠揚加州住宅建案之基地分由亞東技術學院及遠東新世紀公司所有,亞東技術學院於84年10月26日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由遠東新世紀公司擔任起造人,就系爭7 筆土地及17筆土地,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核發建造執照,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85板建字第680 號建造執照,嗣遠東新世紀公司於92年間,分割設立遠東資源公司,並將原屬遠東新世紀公司之系爭17筆土地及建造執照移轉予遠東資源公司,遠東資源公司於97年間,將該17筆土地及建造執照出售予遠揚建設公司,由遠揚建設公司興建遠揚加州住宅等情(見士檢102 年度他字第2487號卷第2 頁至第3 頁);而聲請人徐旭東之父徐有庠創立遠東集團,該集團早期以遠東紡織為主體,徐有庠復創辦私立亞東工業技藝專科學院(即現亞東技術學院)及捐款成立徐元智醫藥基金會,現任遠東集團董事長即為聲請人徐旭東,此有相關網頁資料供參(見士檢102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卷第231 頁至第233 頁正面、第235 頁正面至第236 頁反面),足認遠揚加州住宅之建築基地確屬於遠東集團旗下之亞東技術學院等法人所有,並由同集團之營造公司蓋大樓出售,則系爭報導質疑遠東集團以旗下學校等公益法人名義持有土地後,再將學校名下土地轉給旗下營造公司興建住宅出售獲利,即非全然無憑。 3.被告溫惠敏辯稱其在撰寫系爭報導前,得知新北市議員廖裕德曾在議會公開質詢遠揚加州住宅建案之建造執照核發是否合法,遂前往採訪廖裕德,獲廖裕德提供相關公文資料,此外,其亦自行就與該建案相關之教育部等單位公文進行查證,最後始依相關單位之公文及廖裕德提供之資料撰寫系爭報導等情,業如前述。經查: ⑴被告溫惠敏提出之採訪資料記載「亞東技術學院出具校地使用權同意書予遠東新世紀公司蓋住宅大樓」、「徐元智醫藥基金會及亞東技術學院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申請85板建字第680 號建照後,由遠東新世紀公司興建店舖、集合住宅、商場、辦公室、機房、停車空間,經新北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徐元智醫藥基金會、亞東技術學院及遠東新世紀公司之負責人均為徐旭東」、「教育部於100 年6 月22日發函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使用執照之結論深表遺憾,復於102 年3 月15日發函說明亞東技術學院處分本案校地之行為不符私立學校法,且未經教育部之同意」等內容(見士檢104 年度偵續一字第13號卷第233 頁至第 235 頁)。又廖裕德議員於101 年12月11日曾在新北市議會要求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提供「亞東技術學院所有板橋段新雅段1045、1045-1、1062-2、1062-3、1063、1064-1、1065-2等地號土地,及徐元智醫藥基金會所有板橋段新雅段1019地號土地上所有建號建物相關位置套繪圖及土地面積」,並以「財團的魅力?市府的魄力?」為題,質詢遠揚加州住宅建案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發照是否合法;而新北市政府確依廖裕德議員之要求,提供前開土地上所有建號建物相關位置套繪圖及土地面積等情,此有廖裕德質詢資料、新北市議會第1 屆第4 次定期會第28次會議摘要紀錄、新北市政府105 年4 月11日新北府工施字第1050595609號函在卷可憑(見士檢102 年度偵字第12042 號卷第282 頁正面至第284 頁、第290 頁正面至第291 頁正面、104 年度偵續二字第25號卷第112 頁至第113 頁);而證人廖裕德亦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其擔任新北市議員期間,發現遠揚加州住宅之部分大樓無人居住,因該建案在銷售時相當轟動,居然有部分大樓無人居住而覺有異,經蒐集相關資料後,研判該建案所在土地可能屬於亞東技術學院,其遂在新北市議會公開質詢該建案,要求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提供「亞東技術學院所有板橋段新雅段1045、1045-1、1062-2、1062-3、1063、1064-1、1065-2等地號土地,及徐元智醫藥基金會所有板橋段新雅段1019地號土地上所有建號建物相關位置套繪圖及土地面積」後,其有再就該建案之建造執照發放是否合法進行質詢,此外,其向市政府調得之資料中,有教育部認為亞東技術學院不宜參與該建案之函文資料;之後,其接受壹週刊之女記者採訪時,有將相關資料提供給該記者,系爭報導與其質詢內容差不多,即遠揚加州住宅建案之部分大樓蓋在亞東技術學院所有之土地上,最後卻由建築公司擔任起造人,且亞東技術學院與建築公司負責人均為聲請人徐旭東,被告溫惠敏提出之採訪資料內容,確係其接受採訪之情形等語(見士檢104 年度偵續一字第13號卷第263 頁至第265 頁),堪認被告溫惠敏辯稱其在撰寫系爭報導前,曾採訪廖裕德議員,取得廖裕德在議會質詢之相關資料等情,尚非虛妄。⑵按86年6 月18日修正之私立學校法第61條第1 項規定:「私立學校就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董事會依第29條第2 項但書之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前項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符合左列規定:一、不動產之處分,以不妨礙學校發展、校務進行為限。二、不動產以與教學無直接關係或經核定廢置之校地、建築物為限,始得設定負擔。」而教育部於89年1 月14日向各私立大學校院、私立專科學校及各縣市政府函示「各級私立學校校地處分或設定負擔或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等事宜,請確實依據私立學校法第61條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方得處理,並應依建築相關法令辦理校地使用等事宜」後,於93年11月11日發函要求亞東技術學院於1 年內補足不足校地,以符合各級各類學校設立標準之規定;嗣教育部於99年5 月20日向亞東技術學院發函表示「該校新雅段7 筆校有土地未報經教育部核准,即由遠東新世紀公司委託遠揚營造公司興建住宅,經核涉有行政程序未完備,且未善盡妥全校產管理之責,違反私立學校法規定,亦未符學校財團法人捐資興學目的,該案將列為學校行政缺失」,再於100 年3 月24日向新北市政府發函表示「亞東技術學院於87年間,就系爭7 筆土地,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行為,違反上揭私立學校法之規定,且迄未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報經教育部核准,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效力尚有爭議,建請新北市政府考量此節,本權責核處是否核發該建案之使用執照,以確保亞東技術學院及民眾權益」後,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00 年5 月20日就「新北市政府核發85板建字第680 號建造執照時,亞東技術學院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迄未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是否影響該同意書效力」開會研商,教育部與會人員於會議中表示「該建案中亞東技術學院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程序未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同意書所蓋印鑑非教育部核可之校印,僅為董事會用章,違反私立學校法之情形明確」等情,遠東新世紀公司與會人員則稱「該建案申請建照時所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確由亞東技術學院出具,遠東新世紀公司基於善意信賴原則,未就出具同意書相關程序是否完成及是否符合私立學校法等規定詳加查明。又亞東技術學院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系爭7 筆土地,僅占該建案建築基地18.8% ,該土地上所興建之A 、B 、C 等3 棟建築物尚未出售,領得使用執照後產權為亞東技術學院所有,遠東新世紀公司會調整其他棟售出建築物之持分,不將亞東技術學院所有土地列入,並於契約載明。另該建案已售出戶數達300 餘戶,遠東新世紀公司已依建造執照內容興建完成,面臨龐大交屋壓力,如不核發使用執照,除造成公司商譽受損外,廣大承購戶消費權益亦將受損,請求新北市政府盡速核發使用執照」等情,亞東技術學院與會人員表示「該建案申請建造執照時所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確為該校出具,符合當時相關規定,惟有關是否經該校董事會相關程序通過,因年代久遠,該校迄未查得相關資料」等情,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與會人員表明「亞東技術學院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既經教育部表示已違反私立學校法規定,則建造執照之核發是否有瑕疵、是否影響所核發建造執照之效力,請工務局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第119 條規定,逕依權責辦理」等意見後,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最後認定「依建築法及工務局核發建照規定,工務局僅就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有或無』進行審查,至該同意書之出具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同意書所核印章是否為校印或法定印鑑,非工務局審查內容;該建案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前經申請建造執照時檢附在案,並經亞東技術學院表示確為該校所出具,則工務局核發建造執照應屬合法有效,但若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經法院判決無效,工務局自當另依法院判決撤銷該建案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而亞東技術學院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雖經教育部表示未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而有瑕疵,但因亞東技術學院正洽教育部辦理換地事宜,屬可補正情形,因遠東新世紀公司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申請並領得建造執照,無行政程序法第119 條所稱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相較撤銷建造執照或暫緩核發使用執照,將對已承購該建案住戶購屋權造成之損害,依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規定,權衡遠東新世紀公司信賴授與之利益處分,顯大於撤銷所維護之公益,且亞東技術學院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土地,僅占該建案基地之18.8% ,基於比例原則,未達撤照必要,並將核發使用執照」;嗣教育部接獲上開100 年5 月20日會議紀錄後,隨即於100 年6 月22日發函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亞東技術學院表示「本部所提意見,似未獲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採納,且未見工務局就亞東技術學院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合法性與本案涉關係人交易等情加以釐清,作出核發使用執照之結論,教育部深表遺憾」等情;另教育部於102 年3 月15日就新北市議會102 年2 月23日協商會議中有關「教育部就遠揚加州住宅建案土地,涉及亞東技術學院違反私立學校法之相關處分」,發函予廖裕德等議員、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及亞東技術學院等單位,表明「亞東技術學院於84年10月26日就該校所有位於新雅段之7 筆土地,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予遠東新世紀公司,申請85板建字第680 號建造執照一節,業經教育部於100 年5 月20日在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召開之研商會議中,說明該行為未符私立學校法之規定,且未經教育部同意處分」等情;再新北市政府政風處於102 年3 月14日就「亞東技術學院所有之前開板橋區新雅段7 筆土地,未經教育部核准,即由遠東新世紀公司委託遠揚建設公司興建住宅」一事,接獲具名陳情函後,於102 年4 月12日向法務部廉政署函報有公務員涉嫌圖利,經廉政署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等情,此有被告等人提出之教育部89年1 月14日台(89)高(三)字第89004603號函稿、93年11月11日台技(二)字第0930150919號、99年5 月20日台技(二)字第0000000000號、100 年3 月24日臺技(二)字第0000000000B 號、100 年6 月22日臺技(二)字第1000098682號、102 年3 月15日臺教技(二)字第1020033603號函、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0 年5 月31日北工施字第1000539528號函檢附之100 年5 月20日會議紀錄,及檢察官於偵查中函查所得新北市政府政風處105 年6 月20日新北政三字第1051103989號函、法務部廉政署105 年6 月29日廉北旻102 廉查北57字第1051501505號函附卷為證(見士檢102 年度偵字第12042 號卷第267 頁、第269 頁至第276 頁反面、 104 年度偵續二字第25號卷第130 頁、第131 頁),足見系爭報導所載「亞東技術學院就系爭7 筆土地等校地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經教育部認定違反私立學校法,新北市政府於100 年5 月20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雖經教育部在會議中堅持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出具過程違法,效力待釐清,新北市政府仍同意核發發照,業由廉政署調查有無違法情事」等內容,與前揭各該公文所載內容要無不符,非出於虛構捏造。又被告溫敏惠確曾就「亞東技術學院未經教育部核准,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將校地提供予遠東新世紀公司興建遠揚加州住宅之行為是否涉及違法?教育部會否同意亞東技術學院以同一校地申請升格?該案廉政署偵查進度?」等節,以電話採訪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局長、新北市政府政風處及教育部技職司司長、新聞組進行查證,此有士檢檢察事務官就被告溫惠敏提供之查證錄音光碟內容製作之勘驗結果在卷可憑(見士檢105 年度偵續三字第6 號卷第114 頁至第118 頁),堪認被告溫惠敏辯稱其在撰寫系爭報導前,曾透過廖裕德等管道,取得與遠揚加州住宅建案土地合法性相關之教育部等單位公文,並對相關單位進行查證公文無誤等情,應非無據。 4.系爭報導之內文與上述被告等人提出廖裕德在議會公開質詢,及各該公文所載教育部認定亞東技術學院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行為違反私立學校法、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00 年5 月20日召開研商會議時,各該單位與會人員之主張等內容,經核並無不符;且被告溫惠敏以系爭報導所載內容,以電話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局長、新北市政府政風處及教育部技職司司長、新聞組進行查證時,各該查證對象亦未表示被告溫敏惠所述資料內容有誤,此有前述士檢檢察事務官就查證錄音光碟內容製作之勘驗結果可佐,則被告溫惠敏辯稱其係透過廖裕德議員及其他管道,取得廖裕德質詢資料及相關單位之公文,因廖裕德自稱在質詢前已對資料進行查證,相關單位亦未對廖裕德質詢內容提出異議,且其有自行向教育部、新北市政府政風處等單位進行查證,經新北市政府政風處證實確將該建案移送廉政署調查,其因此相信廖裕德在議會質詢及其取得之公文內容屬實等情,即非無憑。再者,系爭報導之內文並無刻意扭曲前開廖裕德在議會公開質詢或各該公文內容之情事,復在報導中,如實登載前揭教育部93年11月11日、99年5 月20日先後發文要求亞東技術學院補足校地,及表明該校未經核准提供校地興建住宅之行為違反私立學校法之函文,此有系爭報導在卷可稽(見士檢102 年度他字第2487號卷第21頁至第22頁),自難遽指被告溫惠敏有刻意虛構不實事項之誹謗惡意。另被告溫惠敏於系爭報導截稿前,曾就系爭報導內容,以電話詢問亞東技術學院人事室、遠東集團總管理處胡小姐之回應,經亞東技術學院人事室表示該校主秘及校長不在學校而無法回應,遠東集團總管理處胡小姐則回覆稱聲請人徐旭東目前不在國內,經初步了解該建案用地及分配比例均無不法等語,此有士檢檢察事務官就被告溫惠敏提供之查證錄音光碟內容製作之勘驗結果附卷供參(見士檢105 年度偵續三字第6 號卷第116 頁至第118 頁),可見系爭報導以粗體字記載「遠東集團:絕無不法」,並以黃底黑字方式,刊載「遠東集團總管理處表示,本案細節有待釐清,但絕對沒有不法,至於董事長徐旭東因人在國外,暫時無法回應。另外,亞東技術學院則表示,因無法聯繫上校長和主秘,所以無法回應」等內容,與上述被告溫惠敏採訪亞東技術學院、遠東集團總管理處所得回應內容並無不符,足認被告溫惠敏辯稱其在完成報導前,有向聲請人及亞東技術學院查證,當時聲請人徐旭東在國外,遠東集團總管理處向其回應表示該案絕無不法,其遂在系爭報導記載遠東集團表示該建案絕無不法,作為衡平報導,其並無誹謗惡意等情,亦非無據。 5.聲請人固指稱遠揚加州住宅建案之基地除亞東技術學院所有之系爭7 筆土地外,其餘系爭17筆土地原屬遠東新世紀公司所有,俟遠東新世紀公司將系爭17筆土地移轉予遠東資源公司,待遠揚建設公司興建遠揚加州住宅完成後,聲請人徐元智醫藥基金會始購買其中部分房屋及平面車位,故系爭報導所載系爭17筆土地原屬聲請人徐元智醫藥基金會所有顯屬不實,被告溫惠敏具有誹謗惡意等詞(見士檢102 年度他字第2487號卷第2 頁至第3 頁、第15頁),並提出系爭17筆土地之登記謄本為證(見士檢102 年度偵字第12042 號卷第135 頁至第177 頁)。惟查: ⑴廖裕德議員以「財團的魅力?市府的魄力?」為題,在議會就遠揚加州住宅建案之建造執照核發是否合法一事,進行公開質詢時,質詢資料記載該建案之土地所有權人為「聲請人徐元智醫藥基金會」及亞東技術學院,且被告溫惠敏提供其採訪廖裕德之資料,亦載有「徐元智醫藥基金會」及亞東技術學院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申請85板建字第680 號建造執照等內容,此有廖裕德質詢資料及被告溫惠敏採訪資料在卷可稽(見士檢102 年度偵字第12042 號卷第283 頁反面、104 年度偵續一字第13號卷第235 頁);因依前所述,廖裕德係以議員身分,在市議會公開質詢,且被告溫惠敏取得廖裕德質詢資料後,復自行查詢廖裕德提供教育部等單位之公文內容屬實,則被告溫惠敏因而認為廖裕德質詢資料內容可信,當非毫無憑據。又被告溫惠敏於系爭報導截稿前,以電話欲採訪遠東新世紀公司就報導內容之回應時,係由遠東集團總管理處胡小姐接聽電話,被告向胡小姐表示欲詢問與遠揚加州住宅建案相關問題後,胡小姐直接向被告了解問題內容,被告即稱「遠揚加州建案的基地一部分是徐元智基金會的,一部分是亞東技術學院的,不知道公益用途的用地變成興建大樓使用?基金會、技術學院和新世紀3 個不同單位,基金會、學校如何分配建案合建比例?基金會用地應作公益之用,學校用地應作學校之用,因為資料上董事會有同意土地使用同意書,因為教育部說學校部分違反私校法」,胡小姐表示因遠東新世紀公司、亞東技術學院、基金會應無公關發言人,其將了解相關內容後回覆等語,之後,胡小姐以電話向被告溫惠敏答稱經初步了解,該建案用地及分配比例均無違法,亦與金錢無涉等情,此有士檢檢察事務官就被告溫惠敏提出採訪錄音之勘驗結果在卷可憑(見士檢105 年度偵續三字第6 號卷第117 頁至第118 頁),堪見被告溫惠敏於截稿前,採訪遠東集團就本案之回應時,係依上揭質詢及採訪資料,指稱遠揚加州住宅建案之基地分屬「聲請人徐元智醫藥基金會」及亞東技術學院所有,並詢問此等具有公益性質之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名下土地興建住宅,「基金會」與學校如何分配「合建比例」等內容後,遠東集團總管理處胡小姐回覆時,卻未向被告溫惠敏更正說明除亞東技術學院所有土地外,該建案其餘基地原屬「遠東新世紀公司」或「遠資公司」所有,並非具有公益性質之「徐元智醫藥基金會」所有,則被告溫惠敏因此誤信上開質詢資料及採訪內容所載「系爭17筆土地原屬具有公益性質之聲請人徐元智醫藥基金會所有,並由該基金會提供興建遠揚加州住宅建案」等內容係屬真實,即非無據。 ⑵依系爭報導之全文內容觀之,該報導係在質疑遠東集團利用旗下學校等具有公益性質之法人持有土地,獲取減免相關稅金之優惠後,再將土地轉給旗下營造公司興建住宅出售,獲取高額利潤。因遠揚加州住宅建案之基地所有人、建造執照申請人、興建人雖分為不同法人,但均屬遠東集團無誤,而遠東集團董事長即為聲請人徐旭東;且該建案部分基地原屬亞東技術學院所有,亞東技術學院以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方式,將部分校地提供興建遠揚加州住宅之行為,業經教育部認定違反私立學校法;又被告溫惠敏欲採訪遠東新世紀公司就該案之回應時,亦由遠東集團總管理處回覆,業於前述,即難謂系爭報導質疑遠東集團利用旗下不同法人持有土地、興建住宅藉以獲利等內容,係屬被告溫惠敏憑空捏造而全無依據,則縱被告溫惠敏疏未詳查系爭17筆土地原究屬遠東集團旗下何法人所有,亦難逕指其確有故意虛構事實之誹謗惡意。 ⑶聲請人雖主張遠東集團於系爭報導出刊前之102 年7 月2 日,已以電子郵件向被告溫惠敏說明遠揚加州住宅建案之基地原分屬亞東技術學院及「遠東新世紀公司」所有,嗣由遠東新世紀公司將土地移轉予遠東資源公司,再由遠東資源公司出售土地予遠揚建設公司,而徐元智醫藥基金會係在遠揚建設公司興建遠揚加州住宅完成後,始購買部分建物等事實,但系爭報導卻仍登載該建案部分土地係由徐元智醫藥基金會提供興建大樓等不實內容,被告溫惠敏顯有誹謗惡意等詞,並提出102 年7 月2 日電子郵件為證(見士檢102 年度偵字第12042 號卷第183 頁)。然被告溫惠敏辯稱其於系爭報導定版送印前,已打電話向亞東技術學院等單位查證,最後由遠東集團總管理處回應絕無不法,當時遠東集團總管理處未向其說明該案細節,其即依遠東集團總管理處之回應內容撰寫系爭報導;嗣其於系爭報導降版定稿後,始收到聲請人提出之上開102 年7 月2 日電子郵件,當時其已無法修改報導內容等情(見士檢104 年度偵續二字第25號卷第74頁至第75頁、第125 頁至第 126 頁);因聲請人提出102 年7 月2 日電子郵件之寄件時間為102 年7 月2 日晚間7 時20分,此有上開電子郵件可憑;而系爭報導係登載於定期出刊之壹週刊,系爭報導所載日期「102 年7 月4 日」為該期雜誌出刊日期,因雜誌出刊前尚需經排版、印刷、裝訂等程序,則記者不可能係在該期雜誌出刊當日始完成報導之撰寫,是被告溫惠敏辯稱其收到聲請人提出之上開102 年7 月2 日電子郵件時,系爭報導業已降版定稿,其已無法修改報導內容等情,要非無據。又被告溫惠敏確已依遠東集團總管理處胡小姐在電話中就該遠揚加州住宅建案之回應內容,在系爭報導據實記載「遠東集團回應絕無不法」等語,作為衡平報導,業如前述;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溫惠敏在系爭報導截稿前,已接獲上開102 年7 月2 日電子郵件,或知悉該建案部分土地原屬遠東新世紀公司或遠東資源公司所有,卻故意不實指稱建案部分基地之原所有權人為聲請人徐元智醫藥基金會,自無從遽指被告溫惠敏確有刻意虛捏事實之誹謗惡意,故聲請人上揭所指難謂可採。 6.遠東集團為國內知名企業組織,系爭報導所載亞東技術學院、徐元智醫藥基金會、遠東新世紀公司及遠揚加州住宅建案等內容,涉及學校師生、公益基金會、公司股東、建案住戶等廣大公益,且新北市政府就該建案核發建造執照、使用執照之程序有無違法,亦可能涉及有無公務員涉嫌圖利等節,均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而系爭報導內容所載「徐旭東卻把原屬公益用地拿來蓋名宅,圖利自家公司,已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更涉嫌違法掏空」、「徐旭東利用基金會養地、避稅後,再以五鬼搬運的手法,將基金會土地價值轉進旗下營利公司,藉此規避政府對基金會資產的規範,但卻涉嫌掏空基金會」等內容,雖非屬對於聲請人徐旭東正面讚揚之詞;但據前所述,被告溫惠敏在撰寫系爭報導前,已就該報導所載遠揚加州住宅建案之土地取得及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核發等過程涉嫌違法等事項進行查證,有相當理由信賴其自廖裕德議員等管道,獲取之廖裕德質詢資料、教育部等單位公文之內容屬實,復就報導內容向遠東集團求證,據實記錄遠東集團表示該案絕無不法之回應,且上述報導文字並未偏離被告溫惠敏查證所得之前開內容,系爭報導亦未使用誤導或謾罵等情緒性用語,要與惡意攻訐謾罵有別,自難逕認被告溫惠敏就系爭報導有重大過失未進行查證,或有故意捏造虛偽事實之情事,是被告溫惠敏辯稱其認該案涉及公益,擔心財團利用基金會、學校節稅,遂在就相關事項進行查證後,依查證內容撰寫系爭報導,並無誹謗惡意等情,應非無憑。 (三)被告廖志成陳稱其擔任壹週刊專案組副總編輯,系爭報導作成當時,其所屬部門主管為被告謝忠良,被告謝忠良決定要報導後,由記者即被告溫惠敏負責查證及撰寫系爭報導,被告謝忠良審核被告溫惠敏所寫報導內容之主題、結構後,將稿子交予其,由其依被告謝忠良之意見順稿及改錯字,因系爭報導所涉金額龐大,其曾詢問被告溫惠敏之查證經過,被告溫惠敏表示有向新北市議員、教育部、新北市政府及遠東集團等單位查證,遠東集團未表示該案係遭憑空捏造,其認為被告溫惠敏所作查證足夠,即依被告溫惠敏所寫報導內文之內容,下小標(即分段標題),之後其將報導傳給編輯即被告徐文正製作版面,被告徐文正未修改系爭報導內容;通常報導之大標(即主標題)係由被告謝忠良決定等情(見士檢103 年度偵續字第312 號卷第250 頁至第252 頁);被告徐文正於偵查中,具狀陳明其擔任文字編輯工作,僅負責校對報導之內容有無錯別字,未參與報導內容之決定、撰寫、採訪、查證、審查等細節(見士檢103 年度偵續字第312 號卷第184 頁);被告溫惠敏陳稱被告謝忠良提供與系爭報導內容相關之公文等資訊予其後,由其負責查證及撰寫系爭報導,被告謝忠良有權修改其撰寫之報導內容,但通常被告謝忠良僅會修改文字邏輯或表達方式,報導內容多尊重記者意見,其記得系爭報導截稿當天,被告謝忠良不在公司,系爭報導刊出之內容與其原始撰寫內容之文字相符,僅有作圖片編排之微調;被告徐文正僅負責文字校正,不能修改其撰寫之報導內容等情(見士檢103 年度偵續字第312 號卷第232 頁、104 年度偵續二字第25號卷第70頁至第75頁),所述互核相符,足認被告溫惠敏一開始雖係自被告謝忠良處,取得與系爭報導相關訊息,然之後係由被告溫惠敏單獨負責查證報導內容及撰寫報導內文,被告謝忠良、廖志成至多僅參與審核被告溫惠敏撰寫內文之語意,並依被告溫惠敏撰寫之內容決定報導標題,未實質參與系爭報導內容之查證及撰寫,而被告徐文正則僅負責文字校對,無權修改系爭報導之內容。況依前所述,被告溫惠敏撰寫系爭報導前,已就報導內容進行相當查證,有相當理由相信查證所得之資料內容屬實,且其撰寫系爭報導之內文,並無偏離或扭曲其查證所得資料之內容,要難遽認被告溫惠敏具有誹謗惡意,則縱系爭報導之主標題「校地公益用地蓋豪宅,廉政署查徐旭東不法撈百億」及分段標題「基金會用地避稅蓋房」、「公設賣相佳狠撈百億」、「校地當私產五鬼搬運」、「開發兼升格一地二用」、「偷渡發建照新北護航」、「玩法裝糊塗掏空背信」、「左手轉右手遠東賺翻」非屬對聲請人頌讚肯定之語句,然各該標題之語意既未偏離系爭報導所載內文之內容及範圍,亦非屬單純惡意謾罵之語詞,即無從逕指被告謝忠良、廖志成、徐文正具有誹謗惡意。 (四)綜上所述,負責撰寫系爭報導內文之被告溫惠敏在作成報導前,已就報導內容進行查證,有相當理由相信查證所得之資料內容屬實,且其依查證所得之公文等資料,據以就遠揚加州住宅建案之土地取得及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發放程序等與公益相關事項,撰寫系爭報導,復在報導前,就報導內容採訪遠東集團總管理處,並在系爭報導內,據實記錄遠東集團總管理處表示該案絕無不法之回應,作為衡平報導,因系爭報導之內容未偏離被告溫惠敏提供查證資料之內容,亦即該報導之內容非全然無憑,要難逕認被告溫惠敏確有刻意虛捏不實事項之誹謗惡意。又被告謝忠良、廖志成、徐文正均未實際負責系爭報導內容之查證及撰寫,因系爭報導之標題未超越被告溫惠敏撰寫報導內文之內容,亦未使用單純謾罵之語句,即無從認定僅負責審核報導語句、決定標題之被告謝忠良、廖志成,或負責文字校對工作之被告徐文正具有誹謗之惡意,聲請人猶執前詞指稱被告溫惠敏、謝忠良、廖志成、徐文正涉有加重誹謗罪嫌,自難謂有據。又聲請人指稱檢察官未傳喚、拘提被告徐文正、謝忠良到庭並進行隔離訊問,有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之重大瑕疵等詞;然依前所述,被告徐文正、謝忠良均未實際負責系爭報導之內容查證及撰寫,則檢察官認無傳、拘其等到庭說明之必要,即難謂有何不當之處,聲請人上開所指亦非足採。此外,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溫惠敏、謝忠良、廖志成、徐文正確有誹謗惡意,自無從認定被告等人涉有聲請人告訴之罪嫌。另按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刑事訴訟法第239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聲請人係於102 年7 月11日就系爭報導,具狀向士檢對被告溫惠敏、謝忠良、徐文正等人提出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之告訴,此有刑事告訴狀可憑(見士檢102 年度他字第2487號卷第1 頁),依據上開規定,告訴效力及於聲請人嗣後所指與被告溫惠敏等人涉嫌共犯加重誹謗罪之被告廖志成,因聲請人於102 年7 月11日提出本案告訴時,距系爭報導之刊出時間未逾6 個月,是原檢察官以告訴逾期,作為對被告廖志成為不起訴處分之理由,應有誤會;然依前所述,既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未實際參與系爭報導內容查證及撰寫之被告廖志成確有誹謗之惡意及行為,則原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對被告溫惠敏、謝忠良、廖志成、徐文正,分別為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即無不當。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附表】 ┌──┬─────────────────────────┬──────┐ │編號│ 系爭報導內容 │ 備註 │ ├──┼─────────────────────────┼──────┤ │ 1 │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遭檢舉利用基金會及學校用地避│「壹週刊」第│ │ │稅,伺土地出現開發價值後,再轉給旗下營建公司蓋名宅│632 期第44頁│ │ │,將賣樓創造的百億元利潤,幾乎全數轉進集團營利事業│ │ │ │體遠東新世紀名下。 │ │ ├──┼─────────────────────────┼──────┤ │ 2 │基金會用地 避稅蓋房 │「壹週刊」第│ │ │本刊調查,全案除了涉嫌掏空基金會,及違反私校法、不│632 期第44頁│ │ │得將校地作為他用外,廉政署也已針對名宅建照、使照發│至第45頁 │ │ │放是否涉及官商勾結展開調查。 │ │ │ │知情人士指出,由徐旭東擔任董事長的「財團法人徐元智│ │ │ │先生醫藥基金會」,在新北市板橋區緊鄰捷運亞東醫院站│ │ │ │出入口的菁華地段,有超過三千二百多坪的土地一直沒有│ │ │ │開發,卻在十幾年前由基金會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將土│ │ │ │地交給同樣是由徐旭東擔任董事長的「遠東新世紀公司」│ │ │ │開發,並由該公司擔任起造人,在一九九六年向當時的臺│ │ │ │北縣政府申請,取得建照。 │ │ │ │該起建案,就是現在新北市極具增值潛力的「遠揚加州」│ │ │ │名宅,二○一一年完工後有人發現,本案十五年前就已由│ │ │ │遠東新世紀擔任起造人,但直到竣工大部分的土地才陸續│ │ │ │和成屋一起過戶給購屋民眾,也就是說,基金會透過捐地│ │ │ │或以捐款購買土地,到遠揚加州售屋獲利期間,遠東集團│ │ │ │營利事業體利用公益基金會養地十幾年,不僅逃掉地價稅│ │ │ │、房屋及營業稅,捐地或捐款給基金會購地的公司或個人│ │ │ │,還可扣抵營所稅或個人綜所稅。 │ │ ├──┼─────────────────────────┼──────┤ │ 3 │公設賣相佳 狠撈百億 │「壹週刊」第│ │ │政府之所以給基金會這麼多優惠,就是要鼓勵民間參與公│632 期第45頁│ │ │益。依規定,可以收受民間捐贈的基金會,資產運用應受│至第46頁 │ │ │政府規範,如果會務無法運作,資產也應捐給當地政府做│ │ │ │公益使用;但徐旭東卻把原屬公益用地拿來蓋名宅,圖利│ │ │ │自家公司,已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更涉嫌違法掏空。 │ │ │ │本刊調查,遠揚加州的基地有超過八成是醫藥基金會的土│ │ │ │地,但基金會最後卻只分得一棟地下一樓和地上十一樓,│ │ │ │以及鄰近六棟大樓的十二及十三樓。知情人士說,依照行│ │ │ │情,地主和建商通常是六、四分,以遠揚加州全區銷售價│ │ │ │值換算,提供八成土地的基金會,粗估應可分得七十六億│ │ │ │元,如果建案未能售罄,再按比例分屋。 │ │ ├──┼─────────────────────────┼──────┤ │ 4 │校地當私產 五鬼搬運 │「壹週刊」第│ │ │知情人士表示,基金會分得的房屋比例遠低於市場行情,│632 期第46頁│ │ │質疑徐旭東利用基金會養地、避稅後,再以五鬼搬運的手│ │ │ │法,將基金會土地價值轉進旗下營利公司,藉此規避政府│ │ │ │對基金會資產的規範,但卻涉嫌掏空基金會。 │ │ │ │本刊調查,由徐旭東擔任董事長的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 │ │ │,是在一九七七年,由徐旭東的父親徐有庠和其他十一人│ │ │ │共同捐助成立,基金會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以醫療和│ │ │ │獎勵醫藥方面研究發明等公益為主。 │ │ │ │遠揚加州建案扣掉基金會名下八成土地,其餘二成、約七│ │ │ │百四十八坪,同樣是由徐旭東擔任董事長的亞東技術學院│ │ │ │校產,依法學校用地應該符合學校財團法人捐資興學目的│ │ │ │,根本不能拿來蓋住宅。 │ │ ├──┼─────────────────────────┼──────┤ │ 5 │開發兼升格 一地二用 │「壹週刊」第│ │ │本刊調查,一九九五年亞東技術學院的前身亞東工專,竟│632 期第46頁│ │ │在未報請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准、也未經學校董事會審議的│至第47頁 │ │ │情況下,私自用董事會和董事長用章,而非教育部核可的│ │ │ │學校印鑑,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把校產交給遠東新世│ │ │ │紀公司蓋名宅,這個作法已被教育部認定違反私立學校法│ │ │ │。 │ │ │ │知情人士說,亞東技術學院處分土地的作法不但違反私校│ │ │ │法,且還涉嫌一魚二吃,把土地交予他人開發,之後又為│ │ │ │了符合升格技術學院的條件、校地面積須達一定標準,而│ │ │ │拿來湊數,沒想到當時教育部雖明知校地已被挪去開發建│ │ │ │案,卻還是同意亞東工專改制為技術學院,其中是否涉及│ │ │ │官商勾結或瀆職,將是廉政署調查的重點。 │ │ ├──┼─────────────────────────┼──────┤ │ 6 │偷渡發建照 新北護航 │「壹週刊」第│ │ │該人士表示,亞東工專未經董事會及教育部同意,冒著違│632 期第47頁│ │ │法風險,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給遠東新世紀蓋名宅,幾│至第48頁 │ │ │個月後,發現問題的教育部通函各大專院校及縣市政府,│ │ │ │聲明學校處分不動產要報請教育部核准,但當時明知亞東│ │ │ │違法的台北縣政府,在收到公函後卻仍發給建照,是否有│ │ │ │人謀不臧的情形,也將是廉政署首要釐清之處。 │ │ │ │本刊調查,亞東技術學院一魚二吃的土地目前已經蓋了遠│ │ │ │揚加州名宅,二○一一年三月建案完工,遠東新世紀欲申│ │ │ │請使用執照期間,教育部曾發文新北市府提醒,指該校出│ │ │ │具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違法,使照發放應審慎,以確保民│ │ │ │眾及學校師生權益,為釐清爭議,新北市府特地在同年五│ │ │ │月二十日下午邀集相關單位開會討論。 │ │ │ │會中,教育部官員仍堅持土地使用同意書出具過程違法,│ │ │ │效力有待釐清,但遠東新世紀公司代表卻指基於善意信賴│ │ │ │,沒有詳查同意書出具程序是否合法,何況學校用地僅占│ │ │ │建築基地不到二成,地上三棟建物也還未出售,如果領到│ │ │ │使照,產權也是亞東技術學院所有,其他棟承購戶的土地│ │ │ │持分,則會調整不將學院土地列入。 │ │ ├──┼─────────────────────────┼──────┤ │ 7 │玩法裝糊塗 掏空背信 │「壹週刊」第│ │ │熟知內情的人士說,遠東新世紀公司只是裝無辜,因為該│632 期第48頁│ │ │公司和亞東技術學院的背後大老闆都是徐旭東,該集團的│ │ │ │作法已違反私校法;且遠揚加州的產權如仍為學校所有,│ │ │ │徐旭東就可能有背信之嫌,因為新世紀是上市公司,從一│ │ │ │九九六年就投資興建大樓,但拖到現在都還沒辦法出售獲│ │ │ │利,已損及新世紀股東的權益,要是最後連建築成本都拿│ │ │ │不回來,就有掏空新世紀、圖利學校的問題。 │ │ │ │但新世紀公司也想盡辦法要解套,想出拿其他地點和教育│ │ │ │部交換學校用地的作法,只是,教育部顧慮新世紀公司為│ │ │ │上市公司,擔心損及股東權益會引發爭議,至今未同意換│ │ │ │地。 │ │ │ │至於學校的代表在新北市政府召開的協調會中,竟只替土│ │ │ │地使用權背書,證明同意書確實是學校出具,但是否經過│ │ │ │董事會通過?則以年代久遠,查無資料可稽,試圖替私自│ │ │ │用印的董事長徐旭東卸責。 │ │ ├──┼─────────────────────────┼──────┤ │ 8 │左手轉右手 遠東賺翻 │「壹週刊」第│ │ │最後,新北市府以是否合法不屬於審查內容為由,加上撤│632 期第48頁│ │ │銷建照和暫緩核發使照將損及承購戶權益,據此認定為維│ │ │ │護公益,將核發使用執照,除非同意書經法院判決無效,│ │ │ │才會撤銷建、使照。但自認維護公益的新北市政府,對此│ │ │ │案從頭到尾都沒有替權益已經受損的亞東技術學院師生著│ │ │ │想,還把校方違反私校法的問題,踢回給教育部,要他們│ │ │ │依權責辦理。 │ │ │ │遠揚加州案當中,基金會、學校和起造人新世紀公司的背│ │ │ │後負責人都是徐旭東,知情人士批評,財團利用公益基金│ │ │ │會和學校養地、買地、避稅、省成本,把資產從左手挪到│ │ │ │右手開發,最後獲利的都是財團,過程中即便處處踩到違│ │ │ │法的紅線,教育部和新北市政府官員卻仍然大開方便之門│ │ │ │,其中是否涉及不法?檢調單位自應徹查到底,但被財團│ │ │ │利用的公益團體和學校師生權益,又該由誰來討回? │ │ ├──┼─────────────────────────┼──────┤ │ 9 │回應 │「壹週刊」第│ │ │遠東集團:絕無不法 │632 期第48頁│ │ │遠東集團總管理處表示,本案細節有待釐清,但絕對沒有│ │ │ │不法,至於董事長徐旭東因人在國外,暫時無法回應。另│ │ │ │外,亞東技術學院則表示,因無法聯繫上校長和主秘,所│ │ │ │以無法回應。 │ │ │ │新北市政府說,私校法1984年公布時並未明訂細項,該建│ │ │ │案在1996年申請建照期間,也未接獲教育部來函異議,直│ │ │ │到2000年教育部才提醒私校法管理學校土地細節,至於學│ │ │ │校出具的使用權同意書是否合法,應由教育部認定,市府│ │ │ │只依建築相關法令審查,因此建照與使照發放合法有效,│ │ │ │並無不當。 │ │ │ │教育部官員則表示,學校要讓建商在校地蓋住宅,沒有事│ │ │ │先徵詢教育部同意,再加上接受申請的地方主管機關也未│ │ │ │知會教育部確認同意書是否合法,教育部現在只希望學校│ │ │ │趕緊補正,對於亞東技術學院又想申請升格為科大,教育│ │ │ │部則暫不予同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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