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原 告 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武 訴訟代理人 魏德興 被 告 賴勁豪 上開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292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一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