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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4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李世華陳俞婷趙彥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41號

原告
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武
訴訟代理人
魏德興
被告
賴勁豪

上開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292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趙彥強

                 書記官 李一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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