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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明宏林季緯陳孟皇

                  106 年度附民字第72號

原告
新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成家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律師
被告
陳銘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陳孟皇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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