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97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胡建中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4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胡建中係北鑫食品商行送貨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凌晨1 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貨車,沿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文林路101 巷交岔路口欲左轉,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及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欲往文林路101 巷方向行駛,適有告訴人黃家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自對向車道駛來,因煞車不及,不慎撞擊被告汽車左側車身而人車倒地,告訴人並受有雙側膝部挫傷、擦傷、雙側手肘挫傷、擦傷、下背部和骨盆挫傷、擦傷、左側踝部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足憑(見本院交易字第97號卷第41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廣莉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高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