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6號
- 原告
- 葉雲宗
- 訴訟代理人
- 許哲涵律師
- 被告
- 蕭聖仁
- 被告
- 東南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上 被 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一
- 被告
- 東南旅行社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上 被 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一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蕭聖仁前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葉雲宗據以對被告3 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事後原告復具狀對被告蕭聖仁撤回刑事告訴,並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情,有本院107 年11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原告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案刑事訴訟部分雖因原告撤回告訴,而應諭知不受理,然原告既已為前項聲請,本院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