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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陳彥宏

  • 當事人
    葉雲宗蕭聖仁東南旅行社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6號原   告 葉雲宗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被   告 蕭聖仁 東南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正一 被   告 東南旅行社份有限公司 上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正一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蕭聖仁前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葉雲宗據以對被告3 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事後原告復具狀對被告蕭聖仁撤回刑事告訴,並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情,有本院107 年11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原告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案刑事訴訟部分雖因原告撤回告訴,而應諭知不受理,然原告既已為前項聲請,本院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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