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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智易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陳孟皇

  • 被告
    李易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智易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易錡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5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易錡明知「寒戰2 」影片係告訴人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等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1月15日,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以會員帳號「Z0000000000a」登入「伊莉論壇 」網站下載「寒戰2 」影片檔案,並同時上傳至「伊莉論壇」影片區,供不特定多數人於登入「伊莉網站」後,得以點選觀看,因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李易錡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罪,上揭2 罪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7 年5 月1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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