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2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14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114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煌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734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7 年度審易字第1623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光泉鮮乳壹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如下:

(一)如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三所載「勘驗筆錄1份」後補充「暨勘驗截圖共23張」。

(二)被告甲○○於本院民國(下同)107 年9 月28日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業於108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1日施行,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行為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故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至被告雖稱其因有服用精神科藥物致有竊盜行為云云,然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係出於取得他人財物供己使用之動機,於觀察四周環境後,乃自行決定徒手竊取陳列於貨架上之光泉鮮乳1 瓶,且尚知將該竊得物品藏放於隨身側背包內之方式,以便於攜出店外及掩飾其犯行,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07 年6 月22日勘驗筆錄1 份暨勘驗截圖共23張在卷可參,足見其行為時應有相當認知及辨識能力,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有上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核無刑法第19條第1 項、第2 項不罰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相同類型之竊盜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考,仍不思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隨意竊取便利商店陳列之商品供己飲用,衡其所為,顯然破壞社會秩序,影響一般消費大眾於商店購物之安全,固屬可議,惟念及其犯後已能坦承犯行,又本件竊得之物品價值尚微,犯罪手法亦屬平和,然考量被告犯後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所受之損害,又告訴人經本院電洽表示:若無賠償意願的話,請求從重量刑之意,此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1 紙可佐,兼衡被告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育有1 名未成年子女,罹患雙相情緒障礙症(目前混合發作、中度)及非物質或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非特定的睡眠障礙(見偵查卷附天主教永和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 紙)、目前從事司機工作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本件被告所竊得之光泉鮮乳1 瓶(價值新臺幣88元),雖未扣案,然為被告犯罪所得,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148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