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579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官佳慧
- 被告
- 陳弘遠
- 被告
- 泰垣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旺松
- 被告
- 唯欣清潔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宥維
- 被告
- 鄭元璋
- 被告
- 易明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官宜慧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48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始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之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自有違背。次按案件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規定甚明。
三、查本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1008號被告易明有限公司等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偵查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5162號),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8 月14日判決有罪在案,有該案刑事簡易判決書附卷可稽,而公訴人所為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07 年9 月12日繫屬本院,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9 月12日士檢貴泰106 偵14821 字第1079044437號函與所附追加起訴書在卷可憑,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顯係於本案第一審判決後始向本院提出,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依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珮菁提起公訴。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