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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79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彥宏蘇昌澤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57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官佳慧
被告
陳弘遠
被告
泰垣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旺松
被告
唯欣清潔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宥維
被告
鄭元璋
被告
易明有限公司
代表人
官宜慧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48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始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之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自有違背。次按案件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規定甚明。

三、查本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1008號被告易明有限公司等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偵查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5162號),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8 月14日判決有罪在案,有該案刑事簡易判決書附卷可稽,而公訴人所為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07 年9 月12日繫屬本院,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9 月12日士檢貴泰106 偵14821 字第1079044437號函與所附追加起訴書在卷可憑,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顯係於本案第一審判決後始向本院提出,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依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珮菁提起公訴。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李育仁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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