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3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3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鳳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7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鳳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謝鳳英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共二次,均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3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