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0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森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森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森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5 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及於105 年5 月11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後(聲請意旨誤載為經本院於104 年10月5 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及於105 年5 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於104 年5 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9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就受刑人詹森評本案犯罪事實最後所為之裁判,係為本院於104 年8 月25日所為之104 年度審易字第1559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752號判決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9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9560 號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9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9561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末查,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1752號判決嗣雖由受刑人提起上訴,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4 年10月23日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1993號判決駁回上訴,惟該案係以上訴未表明具體理由從程序上駁回上訴,此經本院核閱該判決書無訛,則其尚非對本案犯罪事實所為之裁判,於管轄之判斷並無影響,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江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