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6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3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宗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宗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本件受刑人吳宗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63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