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宗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宗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本件受刑人吳宗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冠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