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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6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5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宏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7 年度執聲字第3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宏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宏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705 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其中附表編1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2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 頁),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  犯罪日期  │105 年7 月16日19│105 年7 月17日某│                │
│            │時許            │時許            │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5 年度│士林地檢105 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1850號  │毒偵字第1850號  │                │
│號          │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最  後│案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
│      │    │705號           │705 號          │                │
│      ├──┼────────┼────────┼────────┤
│事實審│判決│   106.02.07    │   106.02.07    │                │
│      │日期│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確  定│案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
│      │    │705 號          │705 號          │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6.03.07    │   106.03.07    │                │
│      │日期│                │                │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65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