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5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宏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7 年度執聲字第3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宏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宏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705 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其中附表編1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2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 頁),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怡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 犯罪日期 │105 年7 月16日19│105 年7 月17日某│ │ │ │時許 │時許 │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5 年度│士林地檢105 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1850號 │毒偵字第1850號 │ │ │號 │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最 後│案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 │ │ │705號 │705 號 │ │ │ ├──┼────────┼────────┼────────┤ │事實審│判決│ 106.02.07 │ 106.02.07 │ │ │ │日期│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確 定│案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 │ │ │705 號 │705 號 │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6.03.07 │ 106.03.07 │ │ │ │日期│ │ │ │ ├───┴──┼────────┴────────┴────────┤ │ 備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