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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3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3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汪芳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汪芳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汪芳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468號、第1327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簡字第816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5 月、4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汪芳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犯罪日期  │106 年8 月10日19│106 年8 月19日11│106 年6 月12日22│
│            │時採尿時起回溯96│時許            │時許            │
│            │小時內某時      │                │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6 年度│新北地檢106 年度│士林地檢106 年度│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2309號  │毒偵字第8575號  │毒偵字第1541號  │
│號          │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新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6 年度審簡字第│106 年度簡字第  │106 年度審簡字第│
│      │    │1468號          │8165號          │1327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6.12.05    │   107.01.31    │   107.03.31    │
│      │日期│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新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確  定│案號│106 年度審簡字第│106 年度簡字第  │106 年度審簡字第│
│      │    │1468號          │8165號          │1327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7.01.02     │   107.03.08    │   107.04.23    │
│      │日期│                │                │                │
├───┴──┼────────┼────────┼────────┤
│  備    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36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