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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蔡守訓蘇琬能高雅敏

原告
京合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青錡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被告
許宗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高雅敏

                 書記官 高玉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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